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資源循環推動法轉型與綠色設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0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等案,核心討論在於將法案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從末端廢棄物管理全面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的資源循環管理。委員與行政機關針對綠色設計準則、源頭減量計畫、資源循環推動會之權責與組成、綠色設計合規驗證以及創新實驗沙盒機制等關鍵議題進行實質審查與意見交換。部分條文因涉及原民權益、創新實驗與罰則等具體落實細節,決議先行保留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等多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推動資源循環法制轉型,由傳統末端處理進階至產品全生命週期的綠色設計與源頭減量。
- 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產品數位護照及循環實驗沙盒制度。
相關爭議
- 資源循環推動會之定位與職權:部分委員主張該會除諮詢外應具備研議、督導、協商及決策等實質權責,並應明定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的比例;行政部門則傾向維持提供諮詢意見的任務編組性質。
- 綠色設計準則與合規驗證機制:委員要求在母法中更明確規範綠色設計之資訊揭露、合規驗證與標章制度,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與國際接軌。
- 創新實驗沙盒之邊界與風險控管:針對沙盒計畫得排除之法律適用,委員要求必須嚴格排除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及重大污染風險,並納入地方政府知情及退場與問責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臺灣資源治理從回收往前推向真正的循環,推動產品在設計之初即考量維修、再利用與包裝減量。
- 強調資源循環不只是環保政策,更是產業政策與生活政策,應協助企業升級並讓永續消費資訊透明化。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明確規範資源循環推動會之組成,將學者與專家獨立區隔,並提高非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
- 提出創新實驗沙盒計畫應嚴格拿捏界限,確保不影響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污染風險。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法案全面升級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導入綠色設計與產品資訊揭露制度。
- 強調應強化跨部會合作並導入綠色金融,透過經濟誘因及沙盒制度提升新興循環科技的測試空間。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資源循環利用是手段,目的是節約自然資源與減少廢棄物產生,應釐清目的與手段之分。
- 強力反對資源循環推動會僅具備諮詢功能,並要求實驗沙盒之規模與排除法律適用應受嚴格限制,不得排除民刑事責任與環境保護最低管制要求。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納入事業規範,要求其執行包裝減量及促進資源循環。
- 主張資源循環推動會之定位與委員組成多元性應在母法中更清晰明確。
相關人員回應
彭啓明 環境部部長
- 說明修法核心方向為由廢棄物管理轉向全生命週期資源管理,藉由前端設計與後端管理並行建構資源循環體系。
- 針對部分具爭議之條文如推動會權責及創新實驗沙盒,同意納入委員意見並於後續會議提出修正方案。
賴瑩瑩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重點涵蓋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綠色設計準則、源頭減量、循環標誌及創新實驗機制。
- 針對委員關切之自願性與強制性綠色設計、減量計畫與獎勵補助機制,同意依委員修正動議調整相關文字。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修正通過為「資源循環推動法」。
- 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十二條(資源循環推動會)、第二十二條(數位護照與資訊即時更新)、第二十六條(生產者責任組織)、第三十六條(創新實驗沙盒)及第三十九條(罰則)等關鍵條文均先行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802
- 卷/期/冊
- 115/38/2
- 發布日期
- 2026-05-2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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