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等11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0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第二輪保留條文審查。重點聚焦於第九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循環事項修正、第十二條資源循環推動會之設置與組成及層級、第二十二條數位產品護照與數位識別碼規範、第三十六條創新實驗計畫之風險控管及相關罰則條次等。歷經多方討論與協商,多數條文達成共識並照修正動議通過,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等11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之保留條文,涵蓋資源循環推動會層級與組成、數位產品護照與數位識別碼及創新實驗計畫等關鍵議題。
- 針對各部會橫向協調、廢棄物源頭管理與循環利用推動機制進行規範。
相關爭議
- 資源循環推動會之召集人層級、組成比例與各部會參與層級:委員主張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或環境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強制規定相關部會應由副首長以上主管參與以落實跨部會協調,且環保團體代表應有一定比例;環境部則修正由部長擔任並調整民間代表比例。
- 數位產品護照與數位識別碼之落實:林淑芬委員主張落實一物一碼與數位產品護照以強化動態追溯,環境部則考量部分產業與產品實際執行可行性進行文字修正與授權。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建議資源循環推動會由行政院院長指定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
- 主張推動會應強制設立而非僅規定得設立。
- 針對創新實驗計畫等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與意見。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同意第九條原住民族資源循環事項按照院版處理。
- 同意配合環評委員與相關機制調整第十二條原住民族代表相關文字。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建議設立資源循環跨部會聯席會議機制由行政院定期召開以解決執行爭議。
- 提出推動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訊應全面對外公開透明。
- 關心創新實驗計畫在實驗過程中的風險控管與居民參與監督。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跨部會推動會應由中央部會副首長以上主管參與,才能發揮實質整合效果。
- 主張環保團體代表在推動會中應有一定比例保障,避免被專家學者稀釋。
- 堅持推動數位產品護照及數位識別碼以落實動態追溯與生產者延伸責任。
- 強調創新實驗計畫不得排除環境保護法律最低管制要求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推動會委員名單中應明確區隔學者與專家,並對產業代表納入與否提出詢問與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彭啓明 環境部部長
- 說明第十一條資源循環計畫每五年檢討一次,且每年會編寫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 建議推動會召集人由環境部部長擔任以發揮權責,並承諾將會議紀錄對外公開。
- 調整推動會組成比例及明定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以上主管擔任。
- 針對數位識別碼及創新實驗計畫之條文修正做出說明與配合。
賴瑩瑩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
- 說明第九條原住民族資源循環事項之修法建議。
- 說明第十二條推動會之規劃與各委員版本之綜整內容。
- 說明第二十二條數位產品護照及流向追溯相關條文之修正理由。
- 說明第三十六條創新實驗計畫之目的、風險控管及相關程序。
吳筱婷 環境部科長
- 說明國際間電池法與數位產品護照之執行背景及國內紡織、電池產業之實務考量。
林黛利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 針對法案條次順移與法制用語如唯一性之用字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二條依委員綜合修正動議通過,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資源循環推動會,由環境部部長擔任召集人,機關代表應由副首長以上主管擔任,並明定民間代表比例及會議紀錄公開規定。
- 第二十二條修正有關數位識別碼及動態更新流向追溯與品質驗證資訊之規定後通過。
- 第二十六條照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三十六條修正有關創新實驗計畫之目的、風險控管及不得排除環境保護法律最低管制要求等規定後通過。
- 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3802
- 卷/期/冊
- 115/38/2
- 發布日期
- 2026-05-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