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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公聽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邀請多位專家學者、機關代表與民間團體代表共同討論。會議聚焦於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效期與展延審查期限、地方政府是否得限制生煤使用與加嚴標準、燃煤機組汰除期程,以及空氣污染對國民健康(如肺腺癌與致癌物苯駢芘)的影響。各界對於修法是否能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或是恐對產業營運與國家能源供應及供電穩定造成衝擊,展開激烈辯論,意見分歧。

討論事項一

舉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期限、審查逾期效力、地方政府管制權限與燃煤機組汰除期程之規定。
  • 探討固定污染源管制、地方自治、能源供應穩定及國民健康風險防護之間的平衡與法制規範。

相關爭議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期限與審查期滿失效規定:在野黨版本主張縮短許可展延年限並明定地方審查期限(如2個月),期滿未完成即不得操作;經濟部與產業界則擔憂導致企業面臨強制停工風險與產業斷鏈,行政機關難以負荷。
  • 地方政府管制權限與中央一致標準:修法主張賦予地方政府可強制業者減量及公告禁止或限制生煤等燃料使用;環保與法制學者及經濟部質疑此舉恐造成一國多制、中央與地方標準不一、超越空污法範疇並涉及能源管理權限。
  • 燃煤機組退場期程與國家能源供應安全:民間團體及提案委員主張法明定燃煤機組汰除期程以保障健康;經濟部及學者則警告若短期內強制汰除或限制燃煤,將嚴重衝擊備用容量率,導致全臺或區域(如北東電網、中部地區)陷入缺電危機。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空污法第30條為讓台電無照燒煤、規避審查的後門條款。
  • 支持將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間由3至5年縮短為2至5年。
  • 主張許可證期滿若在審查期間可依原許可繼續操作2個月,但期限一到即必須停止操作,避免無限期舊照運作。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強調空污治理應更嚴謹但不能更混亂,反對將固定污染源管制、地方自治、能源管理與產業供應鏈混在一起。
  • 指出電廠對全臺PM2.5平均濃度影響有限,修法若過度針對燃煤電廠將牽動供電與產業風險。
  • 認為應落實學校、醫療院所等敏感族群與人口密集區周邊的空品監測與追蹤改善,而非製造行政不確定性與停工風險。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及衛福部未積極提出空氣污染對健康衝擊的評估報告。
  • 反對經濟部以缺電為由拒絕改善空污,並指出經濟部過去曾宣稱2030年發電量充足,不應前後矛盾。
  • 支援檢討並讓老舊燃煤機組除役,支援地方政府捍衛環境權益及導入全民監督與科學數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賦予地方政府選擇權與加嚴標準的作法,恐導致企業為避開嚴格法規而移往其他縣市,造成污染移轉與競逐效果。
  • 認為空氣污染擴散具跨縣市特性,空污標準與能源調度應維持全國一致、穩定且具科學依據的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謝燕儒 環境部政務次長

  • 報告臺灣PM2.5手動監測年均值已從102年的24.0微克下降至114年的12.8微克,降幅達46.7%。
  • 指出提案中限制生煤燃料使用與燃煤機組汰除期程已超越空污法規範範疇,涉及國家能源供應安全。
  • 指出修改許可審查制度將影響近8,000家廠商與1萬3,000張許可證,且地方單方面變更條件恐缺乏法律明確性並牴觸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建議維持現行法規。

何晉滄 經濟部政務次長

  • 強調修法若規定許可證未完成審查即失效,將使8,000家廠商面臨停工與斷鏈風險。
  • 警告授權地方政府禁止燃料使用或強制提前汰除燃煤機組,將嚴重衝擊國家能源供應穩定,並導致2028年及2033年面臨嚴重缺電危機與區域供電失衡。
  • 指出電力業PM2.5影響占比僅約2.3%,電廠並非主要污染源,應透過多元治理而非單獨加諸於電力業。

葉光芃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婦女與健康小組召集人

  • 強調燃煤排放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未受臺灣法規管控,會影響DNA、免疫力、腦力及導致各類癌症,且影響下一代。
  • 批評環境部未積極管控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呼籲中央放手、落實主動減煤與健康臺灣的施政願景。

羅傳賢 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 從立法學原理指出,應給予先天不利益或特殊情境下受害的弱勢族群(如電廠所在地居民)最大照顧。
  • 主張空氣污染具有高度地域性,由地方政府審查燃煤許可才能貼近民意、提升行政效率並落實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

顏秀慧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助理教授

  • 建議修法應符合行政法體系、不當聯結禁止、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 指出法規命令應採抽象規範,不應針對特定、單一污染源規範,以免與行政程序法衝突。
  • 提醒若審查超過法定期限,人民可依訴願法救濟,不應對人民造成不利益。

陳鴻文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

  • 表達產業界高度擔憂修法將對經濟與產業發展帶來巨大衝擊,若地方標準不一將使企業面臨高度不確定性。
  • 反對將展延審查期間限縮至2個月並由產業承擔地方未完成審查的後果,強烈呼籲維持現行空污法管理機制。

賴信志 長榮大學綠能與環境資源學系教授

  • 指出排放量不等於最終影響濃度,臺灣地形與天氣特殊,交通源排放已大於固定源。
  • 認為將駁決權完全放在地方若未處理跨區效應,恐導致上游不減量、下游無法改善,建議修法前應經過更縝密檢查。

岳祥文 台中市爭好氣聯盟執行長

  • 指出日本、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早已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 批評經濟部以裝置容量計算缺電數據是在欺騙國人,認為中火燃氣機組上線後已可完全替代燃煤機組,中南部民眾無法再承擔健康風險。

陳憲政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常務理事

  • 指出環保事項依地方自治法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並無專屬排他的立法權限。
  • 批評經濟部與環境部過度站在財團立場,忽視周邊民眾健康,並指出過去燃煤電廠延役與違規測試突顯退場機制形同虛設。

魏重耀 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前理事長

  • 強調許多不抽菸的女性罹患肺腺癌,主因與空氣污染及重金屬、苯駢芘等一級致癌物有關。
  • 指出空氣無處可逃且會穿透並影響下一代DNA,空污法必須從嚴訂定標準並尊重在地狀況。

尚君璽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博士

  • 指出臺灣女性肺腺癌在過去三、四十年內顯著增加,且與PM2.5及環境污染高度相關。
  • 認為化石燃料發電成本外加於環境與未來健保負擔,呼籲政府應引導高耗能產業升級並在環評中納入公共衛生專業。

洪輝祥 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

  • 指出屏東縣平均壽命短於臺北市且肺腺癌增加率極高,批評地方政府缺乏權限管制固定污染源。
  • 強烈抨擊經濟部與環境部未善盡保護國民生命財產權的職責,反而為排放一級致癌物的產業護航。

林翠蘭 南投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發起人

  • 分享身邊許多親友與鄉親因肺腺癌離世的悲劇,表達對南投及中南部民眾長期承受空污危害的強烈不滿與憤怒。

李荃和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從憲法與權力分立角度分析,指出能源調度屬於全國性事項,地方權限擴張若影響轄區外居民,恐有違憲疑慮。
  • 認為修法允許地方對能源管制更嚴格且中央僅有備查權,明顯牴觸地方制度法與憲法規定。

莊秉潔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授

  • 指出依據研究,鎳與鉻等物質會抑制DNA修補能力並提高肺腺癌風險,而鎳的主要來源可能與油品或機油有關。
  • 說明燃煤電廠已大幅減排,但在遭遇大型機組跳電或緊急狀況時,保留少數燃煤機組備用是為了防止限電並保障使用呼吸器患者的生命安全。

相關後續

公聽會相關書面資料及與會人員發言均列入紀錄,並彙整成冊分送立法院全體委員及相關機關作為後續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153903
卷/期/冊
115/39/3
發布日期
2026-06-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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