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修正案: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將投票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會議中朝野立委普遍支持此項修法,並針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20歲投票權是否涉嫌違憲、年底選務因應及修憲與修法並行等議題展開深入討論。最終,條文順利完成審查,明定投票年齡降至18歲,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作,全案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下修選舉投票年齡至18歲)
核心議題
- 檢討並下修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年齡由20歲至18歲。
- 探討單純修法下修投票年齡是否與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有所牴觸及相關配套。
相關爭議
- 修法與修憲之程序爭議:多數委員指出憲法明定20歲有選舉權,僅透過修法下修年齡恐引發違憲疑義與選舉無效訴訟風險,主張應同步進行修憲。
- 施行日期與選務衝擊:考量年底地方選舉將至與釋憲程序,針對新法是否適用於本次選舉及行政機關準備期產生討論,最終決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委員發言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支持投票年齡降至18歲。
- 擔憂修法後若經釋憲認為未完備修憲,可能導致當選與落選結果產生爭議,希望修憲委員會同步進行討論。
黃捷 立法委員
- 支持18歲公民權,指出學界與公民社會有高度期待。
- 詢問內政部與中選會若修法通過是否適用年底選舉,以及是否已對約40萬名首投族做好選務準備。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主張單純修法無法一勞永逸,憲法問題仍需透過憲法手段解決。
- 提出修正動議,明定本次修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保留選務準備與釋憲的彈性空間。
王美惠 立法委員
- 支持投票年齡降至18歲以落實世代正義,因18歲已須負擔完全刑事責任。
- 詢問中選會若年齡下修,年底大選的選務工作是否有規劃與準備確保順利進行。
張智倫 立法委員
- 指出18歲在義務上已須擔負民刑事、稅務及兵役,但選舉權仍定在 20 歲,有權利義務不相當之情形。
- 詢問中選會18歲至20歲年輕人人數及年底大選選務因應情形。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應思考如何解決修法可能違憲的問題,建議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透過內政委員會做成附帶決議促請修憲委員會儘快開會修改憲法第一百三十條。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心修法通過後若遭聲請憲法裁判違憲,年輕人選票之效力及政府的法律預備方案。
- 建議內政部會同法務部、中選會提出書面說明,並請法務部評估是否主動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認為18歲給予公民權符合國際潮流與少子化趨勢,並強調立法權保障人民權利,若有違憲應由司法院解釋。
- 建議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避免影響年底選舉。
相關人員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指出單純修法降低參政權未來在選舉上可能產生疑慮,需由司法機關認定。
- 說明截至2月底,全臺灣18歲至20歲公民約有41萬1,731人,其中70%集中在六都。
- 建議選罷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避免衝擊選務。
王曉麟 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說明若選舉人年齡降至18歲,將增加約41萬人,會影響投票所設置及名冊編造等實務作業。
- 依選罷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選舉公告發布後之選舉仍適用舊法,若在8月28日後修正法律仍適用舊法。
- 說明當選人名單需在開票後7日內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後才確定。
謝志明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學說見解分歧,實務上難以事前判定,且法務部按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沒有釋憲聲請權。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修正通過,明定中華民國國民、自由地區人民年滿18歲者有選舉權。
- 相關選罷法條文之施行日期,經協商通過修正為由行政院定之。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18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 本案全數併案審查完竣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4001
- 卷/期/冊
- 115/40/1
- 發布日期
- 2026-06-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