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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會議聚焦於監察院之各項業務費、調查巡察業務、國家人權業務及一般建築設備等預算刪減與凍結案,朝野立委針對監察院預算編列合理性、調查效能、人權委員會運作及組織存廢等議題展開激烈討論與攻防,多項預算提案保留送朝野協商,部分則照案通過或改列主決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監察院各項歲入、歲出預算(包含一般行政、調查巡察業務、財產申報業務、國家人權業務及一般建築設備等)之編列合理性與撙節必要性。
  • 監察院職權行使成效、調查案件數量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預算配置爭議。

相關爭議

  • 民眾黨團主張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應予廢除,並提案將監察院一般行政與國家人權業務之業務費大幅刪除,引發朝野立委對五權憲政體制、預算凍結必要性及人權會運作效能之激烈辯論。
  • 立委對於監察院國外旅費、調查巡察業務預算之必要性及編列比例看法分歧,部分提案遭監察院反對並保留送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近年調查案件比例偏低且成效不彰,質疑國家人權業務預算過高且疊床架屋。
  • 主張應落實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之政治承諾,並堅持刪除監察院一般行政及國家人權業務之相關預算。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政體制改革與預算審查應分開處理,將預算全數刪除將導致監察院一般行政及財產申報、政治獻金等選務相關基礎業務無法運行。
  • 主張針對預算爭議應理性審查,無法達成共識之提案應送朝野協商處理。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強調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在處理地方狼師、校園性侵及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審查上具備實質監督功能,不應全面刪除相關預算。
  • 指出國際人權審查及相關兒童權利保障業務極需經費挹注,大筆刪除將對國家人權發展及國際形象造成重大影響。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透過憲政手段與修憲程序重新檢視監察院職掌,但不應將修憲訴求直接轉化為凍結或刪除基礎行政預算。
  • 認為各項預算刪減應務實審查,過度砍除將使監察院基層運作陷入癱瘓。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預算中心曾提醒國家人權業務費用遠高於傳統調查監察業務,質疑預算配置與憲法職權不符。
  • 要求監察院應針對重大國土破壞與基本人權侵害案件積極調查,並提出具體追蹤列管與標準作業機制。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擔憂本屆監察院查案率偏低,相關國際交流、調查巡察等預算編列有浮編或浪費公帑之嫌。
  • 建議針對執行成效欠佳及出國考察經費予以凍結或刪除。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身為最高監督機關應展現更高道德標準,針對公務車私用與案件審查標準不一等紀律問題提出檢討。
  • 同意部分提案經溝通後改為減列指定預算與提交書面報告。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推動CEDAW等國際人權公約及促使政府部門檢討改善上的實質貢獻。
  • 呼籲朝野立委支持人權會預算,避免因大幅刪減而影響臺灣的人權評鑑與國際連結。

相關人員回應

黃適卓 監察院秘書長

  • 強調監察院雖未進行修憲廢院,但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仍持續受理大量人民書狀、地方巡察、財產申報及彈劾糾正等法定職權。
  • 警告若將基本行政工作與業務費大肆刪除,將導致人民陳情權利完全無法獲得救濟,影響層面極大。

王增華 監察院副秘書長

  • 說明監察委員除調查案件外,亦負責中央與地方巡察、審查中央及地方總決算、處理財產申報與國家人權事務,工作極為繁雜。
  • 懇請立法院支持監察院參與國際人權組織及舉辦各項國際審查之必要差旅與活動經費。

鄒執行秘書筱涵 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組織法履行九大職權,涵蓋陳情申訴、專案調查、獨立評估意見以及推動兩公約、CEDAW、CRPD及CRC等國際人權審查。
  • 指出人權會預算並未排擠監察院其他業務,且經費需用於身心障礙者資訊平權、無障礙交通運輸及各項人權建議之落實,大砍預算將嚴重影響業務運作。

張麗雅 監察院秘書處處長

  • 針對大樓整修與消防設備預算說明,非古蹟區地下室通風排風設備與防火閘門之設置旨在符合消防建築法規以保障公共安全。
  • 澄清古蹟區消防設備預算係包含全面更新汰換之工程施工費,而非僅為規劃設計費用。

相關後續

  • 歲入及部分一般行政、財產申報與一般建築設備預算案經朝野溝通或修正後,分別照案通過、改列主決議或定額減列與凍結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部分業務費、調查巡察業務及國家人權業務等重大爭議預算案未能達成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翁曉玲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54504
卷/期/冊
115/45/4
發布日期
2026-06-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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