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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15年度法務部及所屬主管預算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及相關財團法人預算案。朝野立委針對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派員出國計畫、一般事務費、設施與機械設備養護費、兩公約人權業務、AI智慧司法應用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與討論,並就多項預算提案達成減列、凍結或改提主決議與書面報告之共識,部分爭議提案則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等四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及所屬主管115年度歲入與歲出預算編列情形之審查與通盤檢討。
  • 針對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派員出國計畫、一般事務費、設備養護費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等項目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進行實質審查。

相關爭議

  • 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大幅增加,且反賄選宣導由保護司編列是否合適引發爭議。
  •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過高且常年賸餘,並挪作房屋建築養護費支應,引發是否違反預算科目的爭論。
  • 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之經費編列、組織權限歸屬,以及預算尚未三讀即先行支用之程序正當性問題。
  • 最高檢察署代理檢察總長之人選指派是否符合法律與憲政制度之民主正當性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務部整體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宜大幅增加,且反賄選宣導不應由保護司編列。
  • 質疑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執行率偏低且挪作房屋養護費使用之合法性。
  • 指出法務部承辦兩公約人權業務非其法定職權且未經預算審查即先行支用。
  • 提案刪減檢察總長特別費並凍結相關預算,要求新任總長到任後再行處理。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認為媒宣費增加應與上一次選舉年比較而非與無選舉之去年相比。
  • 指出反賄選宣導屬於保護司業務範疇,且對遏止基層民眾收賄有實際效果。
  • 認為房屋修繕費用因歷史編列基準及時間差問題導致需流用,不應苛責法務部。
  • 主張兩公約審查會議為每4年一次之延續性計畫,符合預算法規定,動支具正當性。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強調選舉年之反賄選宣導以及打擊詐騙、毒駕等宣傳至關重要,不宜大幅刪減預算。
  • 關心公務機關辦公房舍修繕與同仁辦公環境之安全性問題。
  • 支持校園毒品與反毒宣導經費之執行,避免影響基層防制工作。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淪為詐欺王國,車手利用定應執行刑漏洞一再犯罪,要求法務部加速檢討提高樓地板。
  • 強烈關注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氾濫及毒駕案件激增問題,要求法務部強化防制政策與具體作為。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質疑最高檢察署代理檢察總長之指派流程破壞權力分立與國會同意權之民主正當性。
  • 支持將AI導入庶務行政以減輕基層負擔,但高度質疑AI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對司法信任度之負面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說明保護司編列反賄選經費係因應九合一選舉之必要宣導,會擠壓其他宣導費用。
  • 解釋房屋建築養護費因受限於行政院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致執行數大於編列數,116年起將修正覈實編列。
  • 說明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係每4年定期辦理之延續性計畫,且法務部依行政院指示及組織法掌理人權保障業務辦理並無違誤。
  • 說明代理檢察總長人選係由法務部基於人選優秀而向行政院推薦並陳請總統任命。

洪信旭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法律宣導與法治教育為保護司業管項目,選舉年編列反賄選經費具必要性。

辜儀芳 法務部會計處處長

  • 補充說明各項預算刪減額度及會計科目流用之實際執行困難與主計總處之規定。
  • 說明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經費流標三次後覈實決標,且辦理經費均在一般行政計畫額度內控管。

黃謀信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法務部早已倡議提高定應執行刑樓地板,相關條文已在內部研議中。
  • 說明毒品防制基金主要向下補助各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7月份需撥付89%至90%經費,若遭凍結將影響基層執行。

羅韋淵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

  • 說明媒宣費部分包含我國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與推廣國際趨勢之必要經費。

張曉雯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檢察官教育訓練、國外參訪及律師職前訓練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面臨之實務需求。
  • 說明AI應用計畫主要係協助整理卷證資料與製作標籤,最終判斷仍由檢察官為之。

相關後續

  • 第1案及第2案關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合併減列250萬元。
  • 第3案派員出國計畫減列50萬元。
  • 第4案通訊費減列20萬元。
  • 第5案一般事務費及第6案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保留送朝野協商。
  • 多項提案如特別費、 AI科技業務及部分業務費改列凍結數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
  • 其餘多數委員提案經協商後改列為委員會主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並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4504
卷/期/冊
115/45/4
發布日期
2026-06-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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