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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及預算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體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核安會、核災應變基金及國原院等預算案進行詢答與決議。會議聚焦於運動平權、體育班改革、性別比例入法及預算監督等議題。最終多項預算案照列並通過附帶決議,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則修正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葛如鈞等16人、葉元之等18人、游顥等16人、林楚茵等16人、羅智強等16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陳秀寳等21人、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 推動運動平權、保障女性與原住民族運動權益及運動安全規範

相關爭議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與監事是否應強制規定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及在實務參與人數不足時是否應設有例外豁免條款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動部一級主管在立法院開會期間集體舉辦共識營,對立法院不夠尊重
  • 關注女性運動員遭受不當肢體碰觸及性騷擾事件之後續處理與協助
  • 指出女足與青少年足球賽事常被排在正午高溫時段,質疑性別平權與熱傷害防範不足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呼籲運動部針對體育班改革與不適任教練防範建立公開申訴與意見蒐集平臺
  • 主張將運動員權益保障及運動安全納入協會補助與雙方契約內容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關注單項運動協會負責人之國家認同與言論適當性
  • 探討平埔族群選手參加全國性原住民族運動會的參賽身分與資格認定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發展基金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項提撥投資運動產業的確切比例與落實時間
  • 質疑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官方網站長期處於建置中且推廣不足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傳統運動項目應正式納入國家體育法制與民俗體育推廣
  • 推動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定之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關切基層運動隊伍交通安全與學生搭乘超載車輛問題
  • 強調應建立運動員退役後的生涯與職涯輔導機制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指出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司儀公開播報選手病情與障礙類別不尊重隱私
  • 關注體育班學生學力落差、過度訓練與偏鄉資源不足之結構性問題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明確入法
  • 期盼全運署充實預算規模並擴大全民運動的國際交流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民體育法大修除了防弊外,也應納入正向的運動外交與政策支持
  • 建議給予冷門項目或弱勢性別運動發展更多彈性與補助加權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關注運動員心理健康支持與運動心理諮商輔導制度之建立

蔡春綢 立法委員

  • 強調應落實女性運動員的安全保護、申訴管道暢通及協會治理平權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視國民體育法修法時是否需增列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以釐清體育班管轄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關切體育班存廢與賽事期程安排過於密集影響學生學習的問題
  • 要求運動部積極處理羽協理事長選舉爭議與帕奧選手參賽權益受損事件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追蹤不適任教練公告系統及兒少工作證之推動進度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關注夏天泳池與海域活動救生員長期嚴重缺工問題,建議研議引進具備術科能力的合格外籍救生員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關注新興極限運動設施普及度及原住民族優秀運動選手拔尖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黃啟煌 運動部政務次長

  • 說明運動部規劃於8月1日將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
  • 承諾將運科中心制訂的熱環境運動指引交由各協會推動,並輔導調整賽程避免高溫風險
  • 表示支持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方向

王浩祿 運動部適應運動司代理副司長

  • 說明帕奧游泳選手相關爭議事實已釐清,將持續與相關單位處理後續

盧淑姿 運動部競技運動司副司長

  • 說明針對女性運動員遭不當碰觸事件已安排心理諮商並提供法律與後續協助
  • 說明性別比例條文考量部分協會參選人數實務狀況曾研擬但書,經討論後修正改由主管機關核准及訂定相關程序

吳偉銘 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代理副司長

  • 說明國發基金投資運動產業相關辦法預計於7月公布

吳建遠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副署長

  • 說明新興極限運動輔導計畫第一年公告時間較趕,未來將滾動檢討並提早公布申請期程

邱文隆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 說明平埔族群參賽身分認定與民族認定程序尚在尋求共識中,後續將與運動部進一步協調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三條照各委員提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正式修訂為運動部
  • 第二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三十九條修正通過,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若有特殊情形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改善期限與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四條照修正動議通過,納入多元友善運動設施與緊急事故處理規範
  • 第四十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4601
卷/期/冊
115/46/1
發布日期
2026-06-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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