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公聽會紀錄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6-1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召開公聽會,邀集政府跨部會代表、專家學者、電競戰隊業者及家長團體進行廣泛討論。會中主要聚焦於是否應制定基本法以提供跨部會政策上位指導與租稅補助,或應回歸現行國民體育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並透過行政命令加強輔導;同時亦探討場館規範、國際IP制約、人才培訓、選手退役轉銜、校園博弈防範及銀髮電競推廣等核心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是否應制定專門的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以解決現行跨部會權責分散、資源不足及法制彈性問題。
- 聚焦電競產業面臨之場館定位、人才培育、國際賽事補助、選手權益保障與軟體IP制約等實務困境。
相關爭議
- 是否另立基本法之爭議:部分意見主張應制定基本法以提供跨部會政策上位指導與明定租稅、補助支援,另一派意見則擔憂基本法位階過於抽象且可能造成體育法制破碎化,主張應回歸現行《國民體育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架構並透過子法或行政命令調整。
- 校園電競與兒少保護之衝突:家長團體強烈訴求校園應排除類博弈及抽卡轉蛋遊戲,並建立學生運動員學業紅線,避免合理化青少年沉迷與過度消費。
立法委員發言
蔡春綢 立法委員
- 支持電子競技運動的推廣與建立更健全的電競運動制度。
- 強調電競選手的日常訓練、心理支持、健康管理、升學就業及退役後職涯轉型均應受到制度保障。
- 呼籲政府應提供長期規劃,而非單靠單次活動或短期補助。
葛如鈞 立法委員
- 主張臺灣身為全球電競硬體與周邊設備的重要供應基地,國家應以更高的政策高度與資源支持電競發展。
- 認為電競涉及經濟、數位、勞動、教育及衛福等多個部會,亟需制定基本法以實現跨部會治理與地方因地制宜推動。
- 指出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實施多年仍顯不足,需透過完整法制框架避免產業與選手面臨資源真空。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質疑針對單一運動項目設立基本法恐導致體育法制結構破碎化,未來引發各單項運動爭相要求基本法。
- 主張應維持體育法制一致性,優先回歸《國民體育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進行調整。
- 擔憂過度擴大專法定義將模糊主管機關邊界並導致跨部會協調困難。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批評運動部針對電競產業的政策與白皮書推動速度過慢,讓產業及選手等候多時。
- 指出政府應積極建立完善的職業運動生態系,包含賽事、選手、轉播及贊助商之實質支持。
- 要求運動部應主動積極協助電競項目之選訓制度與國際賽事接軌,並加速提出具體獎勵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李洋 運動部部長
- 說明運動部已將電競納入運動產業,並透過貸款信保、利息補貼及研訂電競產業白皮書來推動政策。
- 指出正研擬「數位科技運動項目輔導獎勵及補助辦法」,直接針對場館改善、賽事推廣與人才培育給予經費補助。
- 認為基本法位階較為抽象,傾向透過深化落實既有制度並搭配前瞻性法規命令來回應產業需求。
馮元愷 中華民國電子競技運動協會主任秘書
- 反映亞運項目頻繁更換導致選手成績難以延續,且新項目初期常受限於儲訓選手身份僅能領取基本薪資。
- 指出電競缺乏單一國際總會且國際賽事檢核標準僵化,對新興項目選手之培訓及審查造成限制。
- 提到訓練所需之特定硬體設備(如海外手機)受限於現行法規進口不易,影響選手培訓品質。
彭淑燕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輔導理事長
- 主張法案應具備教育主體、兒少保護及家庭平衡的安全性質。
- 強烈呼籲校園電競應嚴格排除類博弈及轉蛋抽卡機制,並設立學生運動員的學業底線以避免偏廢學業。
- 要求選手退役後的轉銜與輔導必須編列專款專用經費,落實實質照顧而非流於具文。
林子堯 弘光科技大學國際電競產業中心執行秘書
- 指出高中職電競特色班目前面臨招生困難與缺乏固定校園賽事法源的問題。
- 強調年輕選手需要被建立電競倫理及退役後的學習與進修保障方案。
- 建議政府應給予臺灣本土遊戲IP政策保障與發展空間,延續學生畢業後的產業發揮。
陳全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資訊委員會委員
- 分析基本法具高度抽象性與框架性,無法直接解決具體產業扶植與權益保障問題。
- 建議應優先利用現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架構向下設計授權法規,避免產生疊床架屋與法規無所適從的現象。
徐雲浩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支持草案中對於推動電競發展單位給予相對應補助、獎勵及租稅支持的條款。
- 建議主管機關研訂電競場館硬體設備基本規格指引,並將硬體技術運營人員納入人才培育課程。
陳玠宇 東吳大學運動法中心博士生實習律師
- 認為制定電競發展基本法可能導致國內運動法秩序不一致,且各單項運動效尤將使基本法喪失基本意涵。
- 建議在現行體育法規框架下,針對電競不足之處透過運動部訂定行政命令或子法來予以協助。
黃芊瑜 職業電競戰隊DCG營運長
- 分享臺灣具備良好的交通與資通訊基礎建設,成功將亞太賽區場館留在臺灣。
- 指出應重視人才外流後的引回機制,並點出外籍選手及工作人員來臺參與賽事在簽證申辦上遇到極大窒礙。
石明謹 台灣足球發展協會理事長
- 質疑若依產業規模或特殊性為由替電競設立基本法,其他熱門運動如足球亦應比照辦理。
- 認為基本法位階過高且超出運動部管轄權範圍,建議應透過政策宣示、專章或針對特定事項訂定特別條例來處理。
施凱鈞 雙北翔鶴銀髮電競戰隊執行長
- 強調策略型電競遊戲對高齡族群的工作記憶與空間認知有顯著正向效果,可作為預防延緩失能失智的健康促進工具。
- 建議將電競納入教育部樂齡學習及衛福部巷弄長照站推動體系,促進跨世代溝通與終身數位學習。
林志帆 天火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指出電競涉及遊戲權利人,若設立基本法應建立明確的跨部會平臺與國家發展計畫,避免權責失焦。
- 建議政策應加強扶植臺灣本土遊戲IP成為競賽項目,並確保各類補助公開透明且不以加入特定協會為前提。
邱冠鴻 巨星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反映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企業捐贈抵稅額度誘因不足,導致企業投入意願有限。
- 建議主管機關對電競產業與補助企業應有明確定義與嚴格審查機制,避免浮濫成立協會或公司爭取補助。
相關後續
- 運動部將針對各界建言研議並持續推動數位科技運動項目輔導獎勵及補助辦法。
- 全案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立委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作為後續法案審議與政策調整之重要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4702
- 卷/期/冊
- 115/47/2
- 發布日期
- 2026-06-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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