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審查醫療法及總預算案等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6-10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療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5年6月10日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議程包括繼續審查及審查多項「醫療法」修正草案(聚焦醫療暴力防制、醫療隱私維護、醫療社團法人規範等議題)。會議進行了逐條討論,針對醫療機構應負之責任、罰則刑度及相關配套措施等關鍵條文展開深入詢答與意見交換,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部分條文則保留待後續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核心議題
- 醫療暴力防制與相關刑罰、罰則之檢討與加重。
- 醫療機構隱私維護規範與資安管理責任。
- 醫療社團法人之法人社員資格及董事會治理結構。
相關爭議
- 醫療暴力罰則與刑度調整:朝野立委對於加重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刑度(如增訂最低刑度、拉高天花板)及是否將「干擾」或「辱罵」納入構成要件有所討論。
- 醫療社團法人開放法人社員之資格限制:對於開放法人為社員之範圍,衛福部與部分委員主張應設產業白名單以避免資本炒作,召委則認為過度列舉將扼殺偏鄉及在地中小型醫院引入活水的契機。
- 醫療機構隱私維護與資安課責:針對診所裝設針孔攝影機或侵犯隱私問題,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如何落實隱私規範、資安管理及加重刑責進行多方攻防。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緊急救護人員及願意在第一時間協助救護之相關人員納入保護對象。
- 認為第二十四條保護對象應明確寫入醫事人員與就醫者安全,避免文字不明確。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醫療暴力通報數及語言暴力比例攀升,但現行判決多以易科罰金結案,嚇阻力不足。
- 主張調整第一百零六條刑度結構,檢討酒後犯及累犯加重,並將警察到場前協助制止法源及必要安全設備法制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醫療暴力及侵犯病患隱私皆應零容忍,並建議在第二十四條增列「干擾」行為態樣。
- 強調病人在醫療場所完全信任且不設防,刻意拍攝或侵犯隱私罪加一等,不應排除相關刑事責任。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將就醫者、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明確列入保障主體,並強調警察接獲通報應即時排除或制止。
- 提出第七十二條修正動議,增列違反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及無故窺視、竊錄病人醫療與身體隱私之罰則。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雇主與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從業環境與資安管理,應在法條中直接課責醫療機構未提供必要措施之行政罰則。
- 對於刑法修正草案中涉及未達實害結果的危險犯規定表達疑慮,並針對條文內容提出修正動議與撤案。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支持引進長期穩定資金以提升醫療品質,但應嚴格審查資金來源,限縮法人社員資格及盈餘提撥比例。
- 針對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等條文提出修正,確保醫療本質不被資本凌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社團法人經營面臨困境,呼籲政府重視在地醫療社團法人長期守護地方的貢獻,並提供合理的永續經營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衛福部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支持修法保障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安全。
- 針對醫療社團法人開放法人社員持保留但願折衷管理的態度,並說明現行條文與各項罰則修正之方向。
劉越萍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針對各條文修正案提供行政部門之評估意見,如建議透過第一百零六條罰則保障各類醫療從業人員,並說明隱私規範與醫療社團法人管理的配套機制。
汪參事南均 法務部參事
- 指出部分修正條文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現行犯定義或刑法相關規定有所扞格,建議回歸現行法制或在立法理由說明。
- 提醒新訂刑度應符合罪責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避免法規競合問題。
陳勇勝 財政部次長
- 說明涉及租稅減免及部分收入免稅之條文(如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八條),依法須進行稅式支出評估及複評,建議先予保留。
黃法官湘瑩 司法院法官
- 針對現行犯規定與刑訴法適用提出法律見解,並提醒構成要件明確性與合憲性審查之重要性。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部分文字經討論後修正通過。
-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等條文保留,交付黨團協商。
- 第八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等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
- 全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5003
- 卷/期/冊
- 115/50/3
- 發布日期
- 2026-07-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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