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委員會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6-24
LawTrace 法律歷程: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多位委員及黨團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研發投資抵減、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未分配盈餘與實質投資等核心條文展開逐條審查與討論。由於部分條文涉及稅收影響、稅式支出評估及跨部會權責,多數條文與附帶決議最終保留並送院會處理,部分條文則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訂。
討論事項一
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
核心議題
- 檢討並修正產業創新條例,以因應AI時代與產業環境變遷,強化對新創事業、研發投資及人才留攬的法規與資源支持。
- 針對新創事業定義年限、投資抵減上限、穿透式課稅門檻及產業園區用地規劃等議題進行跨部會討論。
相關爭議
- 大企業併購新創是否納入第十條研發投資抵減:經濟部與財政部認為研發與併購性質不同,且可能排擠自主研發誘因,不建議納入。
- 新創事業適用年限與穿透式課稅門檻:朝野委員提案將新創事業認定年限由5年放寬至8年,並下修投資比率門檻,經濟部與財政部對此持開放或尊重態度,但財政部強調須審慎評估對整體稅收之影響。
-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及個人所得稅扣除額上限:委員建議將個人投資抵減上限由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並增訂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經濟部與財政部對於額度調高與修法歸屬(產創條例或中小微企業專法)尚需進一步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賴惠員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大企業併購新創納入最高50%投資抵減以活絡新創市場。
- 嚴正要求經濟部與國發會把關,避免大企業藉併購惡意裁員、違反勞基法來領取減稅紅包。
謝衣鳯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單位針對第十條研發投資抵減與第十九條之一緩課適用條件作進一步說明。
- 建議主管機關向外界清楚說明新創事業的範圍及適用項目,以利傳統產業轉型參考。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十九條之一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及第23條之1投資新創之具體比率與金額內容。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產業園區開發若採取區段徵收,涉及民宅抗爭、房屋賠償及以地易地等實際執行問題。
- 認為將社區用地比例提高至15%或全數改作社會住宅並不符合實際開發需求,主張維持現行條文以確保園區開發與地方繁榮。
相關人員回應
邱求慧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 說明第十條定位在鼓勵內部研究發展,外部併購屬性不同,經濟部不建議納入研發投資抵減範圍。
- 支持將新創事業年限從5年放寬至8年,並同意適度下修穿透式課稅之投資新創比率門檻。
陳勇勝 財政部政務次長
- 針對第十條與第19條之一,強調全球實施GMT最低稅負制,抵減率過高將導致稅收流失,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第19條之一規定「給予日」若在員工尚未取得處分股票權利前納入計算,會導致所得尚未實現而產生稅制衝突。
- 表示針對放寬年限與提高個人所得稅減除上限等租稅優惠,財政部尊重經濟部評估,但須考量整體國家稅收影響。
龔明鑫 經濟部部長
- 指出併購與內部研發功能屬性不同,抵減率若相同較不合適,尊重財政部意見不將併購納入第十條。
- 認為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上限可適度提高至1,000萬元,其餘條件尊重財政部看法。
劉玉菁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說明第二十三條之三之未分配盈餘與實質投資租稅優惠案,已委託專業團體進行稅式支出評估,預定於年底前完成。
曾琡芬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
- 說明產業園區設置以生產製造為主,法定產業用地不得低於60%,公共設施達30%以上,若將社區用地從10%提高至15%確有困難。
- 強調第四十六條之一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採漸進式管制,須取得建照並開工才能申請展延,現行規定已能有效促使廠商活化土地。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及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交由黨團協商。
- 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三、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 衛生福利部應於期限內完成第二十三條之三相關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作為後續修法依據。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5302
- 卷/期/冊
- 115/53/2
- 發布日期
- 2026-07-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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