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6-2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會議聚焦於產假延長、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兒假適用年齡、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雇主托育租稅減免,以及失業給付條件等核心議題。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針對假別彈性、企業人力負荷、薪資補助及少子女化對策進行深入討論,多數條文因尚待凝聚共識而先行保留。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
核心議題
- 營造友善且性別平等之生育環境,延長分娩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
- 擴大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兒假之適用子女年齡與相關津貼配置。
相關爭議
- 產假延長週數:行政院版提出延長至 12 週,部分委員主張應接軌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延長至 14 週或 18 週,並考量雇主與職場替代人力之負荷。
- 育兒假及育嬰留停適用年齡:行政院版將年齡由 3 歲以下放寬至 6 歲以下,部分委員及團體則主張應進一步放寬至 8 歲或 12 歲以涵蓋國小低年級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產假應一步到位延長至 14 週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規範。
- 認為育兒假及相關彈性假別之適用年齡應涵蓋至小學低年級以符合實務需求。
黃捷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產假延長至 12 週及陪產檢、陪產假延長至 14 天。
- 建議將產檢假進一步延長至 10 天以因應高齡產婦需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育兒假及相關照顧假應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以增加彈性。
- 認為育兒相關假別年齡應放寬至 8 歲以照顧國小低年級學童。
范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兒假適用年齡擴大至 6 歲以下。
- 肯定雙親共同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設計有助於促進性別平權。
相關人員回應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說明產假規劃 12 週係綜合考量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較日韓長及全薪給付等配套措施。
- 指出育兒假擴大至 6 歲以下係依據調查數據與企業人力調配可行性進行衡平評估。
- 強調第 19 條減少工時屬強制規定,對中小企業衝擊過大,現階段採獎勵補助先行較為可行。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等條文先行保留。
- 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5503
- 卷/期/冊
- 115/55/3
- 發布日期
- 2026-07-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