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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聚焦等次調整與懲戒機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0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考績法、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重點為將考績等次由四等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刪除甲等75%上限以解決輪流吃乙的問題,並強化績效與陞遷之連結、明定未達良好之具體條件與改善期,同時將違反紀律行為改列服務懲處。然而,司法院及多位委員針對部分條文如降敘一級之懲戒權劃分、行政懲處封阻司法懲戒、無罪推定原則及免職效果等提出質疑與法律爭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將傳統甲、乙、丙、丁四等次修正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解決甲等比率限制及輪流吃乙等實務爭議。
  • 釐清工作考績與服務懲處之範疇,建立未達良好之法定具體條件、改善期與即時淘汰機制,並強化考績與陞遷之連結。

相關爭議

  • 降敘一級之懲戒權劃分:司法院指出依釋字第483號解釋,公務員降級或減俸係憲法保障之制度性保障,應由懲戒法院審議,草案增列行政懲處「降敘一級」恐有違憲疑慮。
  • 行政懲處封阻司法懲戒:草案規定同一違失行為經行政懲處後不得再移送懲戒,司法院質疑此舉剝奪司法懲戒權,且考績法免職之兩年內不得任用效果與懲戒法之終身不得任用不相當,恐使重大違失人員藉此規避嚴厲懲戒。
  • 無罪推定與正當法律程序:草案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機關認定有具體事證即可免職,司法院認為在無罪判決確定前即剝奪公職身分,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與比例原則。
  • 主觀指標與主管裁量空間:多位委員擔憂「態度惡劣」、「工作品質不佳」或「影響團隊合作」等未達良好事由過於抽象主觀,恐導致主管裁量權過大或形成職場寒蟬效應。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肯定破除甲等75%天花板及終結輪流拿乙的改革方向,但擔憂基層仍擔心有操作空間及高官自肥分贓。
  • 建議取消形式化活動經費改為實質獎金,並落實考績委員會基層票選委員過半及雙向評量機制。
  • 提出廢除國旅卡、讓加班費全額回歸現金之訴求。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三等次制度是否仍會流於各機關內部默契或由長官獨攬優秀等次。
  • 指出未達良好之法定事由概念模糊,恐導致公務環境人人自危、諜對諜。
  • 質疑將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等司法懲戒範疇收攏至行政機關,恐與司法懲戒權互相競合。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關注育嬰留停等假別對考績之影響,建議明定於母法保障。
  • 針對未達良好之半年改善期,認為機關差異大、時間可能過短,要求施行細則應明定明確輔導紀錄、績效目標與救濟標準。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回應民間訴求,但針對司法院書面報告提出之核心挑戰進行質詢。
  • 強調整理降敘一級與行政懲處封阻移送懲戒等條文,若未解決恐有重大違憲及實務疑慮。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關切四改三等後第三等解聘機率變高對文官穩定性的衝擊,以及是否會產生寒蟬效應與主管權力過大問題。
  • 提醒職場霸凌防治訓練應避免流於形式或社會風向,須兼顧個案細緻分析與公平對待。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指出高普考報名人數創新低及公務環境競爭力下降的問題。
  • 關注民意代表索資過多造成基層過勞的解方,以及考績未達良好事由過於抽象、主管主觀裁量如何避免濫權。

范雲 立法委員

  • 肯定育嬰留停不影響考績之保障,並關心家庭照顧假與身心調適假是否會影響考績。
  • 建議參考日本經驗將家庭照顧假設為獨立支薪假別,並加強宣導教育以確保長官平等對待請假同仁。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關切經貿談判代表楊珍妮遭認定職場霸凌案之程序正義與調查妥適性,憂心對文官體系產生不良影響。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指出高普考需用名額創新高反映離職率高與留才困難,單純擴大招考無法補足人力黑洞。
  • 要求激勵方案須公平透明避免人情分配,並應盤點育嬰留停申請率及未申請原因。

相關人員回應

劉建忻 考試院秘書長

  • 說明5度送審未果後本次修法採取常態分配與務實合理的架構,回歸實際工作表現。
  • 強調改為三等次後將以法定具體事由規範優秀與未達良好,不會再有輪流拿乙或齊頭式平等的問題。
  • 說明政務人員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管道,其任免為首長權責。

施能傑 銓敘部部長

  • 說明現行考績法架構歷經40年未變,本次修法將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與獎懲兩大範疇。
  • 指出良好以上獎金提高至1個月,優秀提高至1.3個月,並強化未達良好之改善期與法定期前保障程序。
  • 回應司法院意見表示降敘一級與行政懲處係基於強化行政紀律與落實行政權核心,相關細節將於施行細則及書面說明中研議。

何効鋼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說明依釋字第483號解釋,公務員降級或減俸屬憲法上服公職權利之制度性保障,應由懲戒法院審議。
  • 指出草案規定行政懲處後不得再移送懲戒,將封阻司法懲戒權,且考績法免職之兩年不得任用效果無法取代懲戒法之終身不得任用。
  • 批評未判決確定前僅憑起訴即免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陳雅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 回應有關國旅卡及友善職場議題,表示人總非常重視並正積極在法規鬆綁與研議評估中。

黃彥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副處長

  • 說明保訓會已將職場霸凌防治與相關案例納入基礎訓練及升官等訓練之教案中加強宣導。

相關後續

  • 詢答完畢,全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要求考試院、銓敘部針對司法院書面報告所提各項違憲及實務疑慮、考績未達良好具體事由之施行細則規範、育嬰留停與國旅卡檢討等事項,於法定期限內或兩週內提供書面報告或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155702
卷/期/冊
115/57/2
發布日期
2026-07-2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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