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與校事會議制度檢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6-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教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有關國民教育法修法及國民教育向下延伸等10案。會議中朝野立委針對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至5歲所涉及的學制、經費、空間、師資與地方自治事項等配套措施展開激烈詢答,並聚焦探討校事會議與教師輔導管教制度的革新、濫訴防範、校園安全以及教師心理法律支援。最終經表決通過提案,今日僅進行詢答,並將擇期召開多場公聽會及座談會後再行後續立法;另針對教師解聘與考核辦法因無不復議同意書而不予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條文案
核心議題
檢討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校事會議調查程序與成績考核辦法的實務運作狀況及改革方向。
相關爭議
朝野立委對於校事會議新制防範濫訴與保護教師權益的成效意見不一,部分委員主張應加速審查以落實教師保障,亦有委員指出法規性質為行政命令,且未獲三黨簽署不復議同意書而無法進行逐字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強烈遺憾民進黨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導致校事會議相關改革辦法的審查遭到延宕與沒收。
- 批評民進黨立委多次在委員會提出散會動議,沒收多項重要民生與教育法案的討論。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強調簽署不復議只需一分鐘,呼籲朝野放下歧見,好好討論校事會議辦法以保障教師權益。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質疑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如遭退回,恐使制度倒退回允許匿名檢舉與濫訴的舊狀況。
- 要求教育部應針對法案對地方政府造成的跨局處行政衝擊進行審慎諮詢。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院委員會無法直接修改行政命令的文字,貿然退回或逐字修改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認為針對舊辦法展開實質討論有其必要,以作為教育部7月初即將推出新辦法的完善依據。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強調校事會議在保護學生免受不當對待上具有關鍵防線作用,不應貿然廢除。
- 主張推動第三方專責機構負責調查,以減輕校園行政負擔並確保程序公正。
蔡春綢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校事會議前端設立專門的諮詢委員會進行案件過濾與過度濫訴防範,以降低教師心理壓力。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強調教育部應具體規劃並提供行政調查過程中教師的法律諮詢與輔佐人費用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張廖萬堅 教育部政務次長
- 說明1月12日公布的新辦法已增設調合機制與輔佐人制度,並透過大小案分流有效降低進入校事會議調查的比例。
- 表示教育部正持續推動教師心理諮商輔導支持系統,並將研議建立法律支援機制。
相關後續
- 因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本案不予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於9月底前研議相關辦法修正、第三方調查機制規劃期程,並與法務部研擬保障教師管教權與防濫訴措施。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 (含國民教育向下延伸、校長遴選、校園安全及親師合作等)
核心議題
- 探討將國民義務教育年齡向下延伸至5歲或3至5歲的可行性及相關財政、師資與空間配套。
- 檢討校園安全防護、教師輔導管教權益與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規範。
相關爭議
國民教育向下延伸的財政與執行爭議:提案委員主張應下修年齡以減輕家長負擔並落實教育平權;教育部、主計總處及多位綠營立委則強調現階段面臨校舍空間飽和、師資不足、公私立幼兒園生態衝擊及地方財政與地方制度法分工等重大障礙,且恐違反財政紀律法。
立法委員發言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多數國家已實施5歲國民義務教育,臺灣討論40年應開始推動向下延伸以減輕家庭負擔。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針對向下延伸所需的常態性經費、合格師資與教室供需提出精準具體評估報告。
伍麗華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茲事體大,應優先從教育資源不足的偏鄉與原鄉推動積極性差別待遇。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質疑強制入學將使幼兒園教育功利化與學科化,並嚴重限縮家長多元選擇彈性。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強調5歲幼兒入園率已高達95.52%,現階段應透過少子女化對策補助而非強制入學來解決問題。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校園安全入法,並呼應行政院第五級保全概念增加國中校安人力。
相關人員回應
張廖萬堅 教育部政務次長
- 說明若將5歲或3至5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將面臨學校空間不足、師資缺乏、私幼營運衝擊及中央與地方經費分工等實務困境。
- 表示教育部目前採取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透過擴大公共化與準公共教保服務及補助來減輕家長負擔。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說明若將5歲納入國民教育,僅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部分至少需增設1,431班,一次性設備與常態性人事經費龐大。
相關後續
院會及委員會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提案,決議今日僅進行詢答,待舉行多場公聽會及中央地方座談蒐集意見後再行後續立法作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5801
- 卷/期/冊
- 115/58/1
- 發布日期
- 2026-07-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