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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電信法、廣電三法及道交條例:聚焦低軌衛星、黨政軍條款與毒駕重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13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信管理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含《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修正案以鬆綁低軌衛星外資限制並增進國家韌性;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落實黨政軍條款一致性;並大幅加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針對毒駕、酒駕及無照駕駛之處罰,增訂毒駕車輛沒入制度與預防性吊銷駕照,建立完善的防制與交通安全防線。會議經充分討論後達成共識,多項重要條文修正通過,送院會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放寬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的董事長國籍與外資比例限制,以吸引先進低軌衛星技術落地並提升國家通訊韌性。
  • 兼顧國家安全、通訊監察、資通安全與數據主權之維護。

相關爭議

  • 外資解禁與國家安全的平衡:黃國昌、林俊憲等委員主導鬆綁以引進國際低軌衛星(如Starlink)提升災防通訊韌性;陳清龍等委員則憂心境外衛星掌控資料、數據主權及馬斯克之立場,建議保留協商一個月。
  • 通訊法遵與資料落地:討論是否需強制要求外商設立地面接收站(gateway)、與本國電信業者合作,確保通保法及打詐條例等法遵義務能確實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醒鬆綁低軌衛星外資與董事長國籍限制時,應維護我國頻譜主權與國家資源配置秩序。
  • 強調未來應確保通訊監察、司法執行能力及緊急通報與公共安全責任之落實。
  • 關注若低軌衛星核心控制在境外,戰時或緊急狀況下是否會成為政治籌碼,並詢問國際上要求資料在地化、服務在地化或設立地面接收站之作法。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說明自身提案在保留原條文持股與本國人擔任董事長規定的同時,授權行政機關在符合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之條件下做一定程度放寬。
  • 強調日本、韓國及烏克蘭等國皆面臨通訊斷訊風險,臺灣常面臨海纜被切斷問題,低軌衛星能作為重要備援通訊方式。
  • 認為日本採取要求具實質控制的本地法人機構監管之作法,可供我國參考。

陳清龍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法牽涉數據主權、資料落地及衛星直連手機或設備服務。
  • 質疑若引進星鏈(Starlink)等外商,其是否會配合我國進行通訊監察與打詐等國安要求。
  • 主張本案應保留協商一個月,由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業界充分討論後再做決定。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核心在於增加臺灣防衛韌性與多元技術,避免網路斷訊,並以日本利用衛星補足山區與偏鄉涵蓋範圍為例。
  • 支持主管機關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等條件下進行審核把關,不讓低軌衛星成為詐騙破口。
  • 建議NCC針對委員綜合討論意見提出統一修正文字,加速法案送出委員會。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舊法規將世界先進低軌衛星技術擋在門外,導致風災時通訊全斷、影響救災。
  • 強調臺灣市場雖小且4G覆蓋率高,但低軌衛星具備無死角及災時備援功能,應盡快定案以與世界技術接軌。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法實質是為了開放特定外商(如馬斯克的Starlink)投資,並期盼NCC應通盤檢討電信管理法第四條有關外國人直接、間接投資及董事長國籍之限制。
  • 認為放寬外資比例有助於電信市場競爭與技術提升,支持條文不需保留協商而直接出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說明通訊監察屬基本法遵事項,若未達成將依通保法連續罰;公共安全義務亦為發照基本要求。
  • 指出歐洲國家維持數據主權之作法多為要求gateway落地及符合個資保護GDPR,日、韓則要求與本國業者合作。
  • 表示林俊憲委員與黃健豪委員之綜合版本已將數據主權、設立gateway及與本國電信業者合作等考量納入立法說明,有助於兼顧韌性與資安。

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部長

  • 說明NCC負責核准申請,數發部負責無線電頻率核配之分工。
  • 指出數發部先前接觸Starlink時,對方表示因臺灣4G、5G人口覆蓋率已逾99.9%而對商業市場興趣不高。
  • 強調臺灣發展低軌衛星主因在於緊急狀況備援,但光纜可能斷訊與直接連線海外gateway之間存在技術問題,數位部尊重NCC決定。

相關後續

  • 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照黃健豪委員、林俊憲委員等提案及協商共識通過。
  • 電信管理法第九十五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通過。
  • 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在制定相關法規命令與配套措施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配合衛星廣播電視法先前三讀通過之修正,檢討並鬆綁有線廣播電視法中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使廣電三法規範趨於一致。

相關爭議

黨政軍條款原規定過於嚴苛,且處罰對象錯誤(處罰被投資人而非投資人),間接投資限制阻礙產業發展,朝野對此方向具高度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說明今年1月初已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並鬆綁間接投資限制、釐清處罰對象,廣電三法標準應保持一致。
  • 主張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與第五十八條應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加速黨政軍條款之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完全贊同廣電三法條款應保持一致,並建議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版本進行文字微調以對接。

相關後續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照翁曉玲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照洪孟楷、翁曉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配合廣電三法規範一致性,修正廣播電視法中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相關規定及罰則。

相關爭議

無重大爭議,朝野及行政部門均支持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通盤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廣播電視法應與衛星廣播電視法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規範一致,並提出相應修正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支持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比照衛廣法進行一致性修正。

相關後續

  • 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照翁曉玲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照洪孟楷、翁曉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含毒駕、酒駕及無照駕駛重罰)

核心議題

  • 全面加重毒駕、酒駕及相關無照駕駛之罰則,增訂毒駕車輛沒入制度與預防性吊銷駕照措施。
  • 強化慢車酒毒駕規範及車輛移置保管與未領回之處理。

相關爭議

  • 罰鍰與處罰強度:民眾黨團主張針對毒駕無照駕駛及累犯採取更高額度之罰鍰(如加重至12萬元);交通部則考量法規衡平性,建議依行政院版本並透過沒入車輛來加重嚇阻力。
  • 毒駕預防性吊照執行機關:警政署建議將預防性吊照之確認機關由「警察機關」擴大為「司法警察機關」以防遺漏,交通部與法務部則憂心涉及舉發權限與跨部會資料介接程序,最終維持行政院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陳清龍 立法委員

  • 主張毒駕危害社會嚴重,應從重從嚴處罰,提高無照駕駛及累犯之罰款金額以增加違法成本。
  • 支持透過沒入車輛及將毒駕戒癮觀察期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以提升嚇阻力與社會安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落實防堵無照駕駛機制,杜絕毒駕一再發生,保障全民生命財產安全。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調毒駕比酒駕更容易邊開邊吸、更具危險性,主張毒駕罰鍰應適度提高並與無照駕駛罰則衡平。
  • 支持沒入毒駕車輛,並建議將拍賣所得專款專用於毒駕被害者照顧與執勤警察支持。

游顥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毒駕罰則與金額提升一次到位,符合民眾對從嚴處罰毒駕的期待。

魯明哲 立法委員

  • 關注租賃車或代步車車主若已善盡告知責任是否會被無辜沒收車輛。
  • 確認預防性吊銷駕照之執行細節,包含不論是否在開車,只要查獲吸毒即註銷名下所有汽機車駕照且兩年內不得考領。

相關人員回應

胡廸琦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司長

  • 說明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無照駕駛加罰金額之衡平性考量,並指出車輛沒入為本次修法之重大重罰機制。
  • 說明行政罰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可適用於排除租賃車主在善盡管理責任時之處罰。

陳世凱 交通部部長

  • 強調交通部與委員會目標一致,皆為從重從嚴懲罰毒駕,沒入車輛為比罰款更重的懲罰。
  • 針對警政署建議之預防性吊照權限,表示須確保後續裁罰與救濟程序之完整性。

廖副署長訓誠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支持增訂第十一項預防性吊銷駕照以落實毒駕零容忍,並建議將確認機關擴大為「司法警察機關」以涵蓋其他緝毒機關查獲之案件。
  • 強調資料庫資料介接可省掉舉發程序,在最短時間內撤銷毒品施用者之駕照。

謝參事志明 法務部參事

  • 指出道交條例行政罰程序需透過警察機關統一舉發與監理機關處理,分散式處理易生遺漏,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集中由警察機關處理。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依行政院與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第三十五條修正通過,加重毒駕初犯及累犯罰則(機車處1.8萬至12萬元、汽車處3.6萬至15萬元)、增訂毒駕車輛沒入制度、連坐法及預防性吊銷駕照。
  • 第六十七條修正通過,規定毒駕受吊銷駕照者經戒癮治療後之觀察期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 第七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第八十五條之三修正通過,將慢車酒毒駕納入規範並縮短移置保管車輛公告領回期限為一個月。
  • 通過附帶決議,請交通部會商相關單位研議設立「毒駕防制基金」,專款專用於毒駕被害者照顧、執勤警察支持及毒駕防制作為。

原始資料

公報
1156202
卷/期/冊
115/62/2
發布日期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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