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任用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5年7月15日召開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修正草案,並進行詢答。會議聚焦於放寬公務人員育兒及家庭照顧事由、調整簡任及委升薦官等訓練機制、增列唾液採驗以強化毒品防制與打擊毒駕等核心議題,多位委員與部會首長就相關法案與實務執行交換意見,會後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考試錄取人員因育兒需求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延後分配訓練事由之放寬。
  • 警察大學學士班學生報考警察特考之保留資格及警政人力銜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現行分發與轉調限制過於僵化,導致公務人員在工作與家庭照顧間面臨痛苦抉擇。
  • 建議增列公務人員因疾病、懷孕、生育、生養3歲以下幼兒或家屬病危等重大變故,得申請重新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
  • 主張遭受重大變故之公務人員應不受高普考3年、特考6年之轉調限制。
  • 明定修法前已考上受限制轉調期限之現職公務人員一體適用新規定。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贊同警大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學期間錄取四等警察特考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最長3年。
  • 認為此項修正可落實計畫性用人,避免國家教育資源浪費,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與保障弱勢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劉孟奇 考選部部長

  • 考試院提案旨在展現國家對公務人員育兒需求之重視,將保留資格及延後分配訓練事由放寬至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並刪除配偶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申請保留之限制。
  • 對於民眾黨團提案涉及再分配訓練及轉調限制例外事項,因屬任用法制範疇且涉分發機關權責,考選部予以尊重。
  • 針對張宏陸委員提案增列警大生保留資格,考量其有助強化警察教育與任用制度連結,考試院尊重審查會決議。

馬士元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贊同警大學士班四年制學生錄取四等警察特考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3年之修法方向。
  • 認為可確保國家重點培育之警察人才完學後順利投入警政服務,落實計畫性用人。

相關後續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之放寬。
  • 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之規定及提升委升薦訓練合格人員任用資格上限。
  • 放寬限制轉調期間得調任之適用事由以兼顧職涯與家庭照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擔憂取消升官等訓練後,簡任官陞任缺乏客觀標準,未來可能完全取決於長官喜好。
  • 提醒放寬限制轉調雖有助照顧家庭,但可能對離島及偏鄉等原本人力不足地區造成人才流失的衝擊,應有相應配套。
  • 指出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近十年考績獲得甲等的比例較一般公務人員低,反映各機關在工作指派或考核上可能存在結構性差異與隱性歧視。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關注任用法第10條刪除分發機關同意及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任用之前提後,是否會導致各機關傾向自行遴用有經驗人員,進而排擠考試分發正增額錄取人員之機會。
  • 質疑取消實施二十幾年的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是否會影響高階文官政策規劃、跨機關協調與領導管理能力的培訓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施能傑 銓敘部部長

  • 本次修法旨在即時補充人力缺口、提升機關用人彈性,並透過取消升官等訓練改由用人機關依實務表現綜合評估,以符合成本效益。
  • 說明委升薦訓練合格者受限於職務列等調整,修正放寬得取得薦任第八職等及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並刪除碩士學歷條件。
  • 將限制轉調期間得調任之事由,由養育3歲以下子女放寬至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並納入本人或親屬重大傷病需親自照護之情形。

相關後續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毒品採驗方式以提升查緝毒駕與執法效能。
  • 提高各級毒品犯罪、毒駕致死傷及先驅化學品違規申報之刑責與罰鍰。
  • 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之分級列管與暫時禁令機制之建立。

相關爭議

加重刑責與罪刑相當原則:部分委員提案大幅提高製造、販賣毒品之罰金與再犯加重規定,法務部則認為前次修法不久且恐有違反累犯釋字解釋及重複評價之虞,引發罰金與刑期是否過重之辯論。

立法委員發言

許宇甄 立法委員

  • 強調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快速氾濫並造成嚴重毒駕死傷,現行尿液採驗無法滿足即時機動需求。
  • 主張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增列唾液採驗明確法源,供主管機關依風險選擇適當採驗工具,及時攔截毒駕風險。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注依托咪酯及其先驅原料主要自境外流入(如中國占先驅原料大宗),可能具備系統性侵擾與毒化臺灣之戰略意圖。
  • 建議法務部應加強與國安單位跨部會聯繫,共同追查毒品境外源頭並研擬積極反制策略。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關切毒駕案件撤銷發回更裁期間高風險被告長時間在社會活動之社會安全隱憂,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建立更迅速程序指引與風險管理機制。
  • 建議考選部與相關機關利用科技縮短城鄉差距,並逐步評估在花東地區設置國家考試電腦化認證試場。

洪孟楷 立法委員

  • 強烈關切中聯油脂問題油案及上游數據造假、下游業者持續出貨之食安與刑事責任。
  • 要求檢調全面查扣公司內部郵件、實驗報告及資產,嚴查有無刻意隱匿或滅證之情事。

林沛祥 立法委員

  • 指出新興毒品變異速度快,政府列管速度常落後於市場流通,要求法務部正視新興毒品列管空窗期之責任。
  • 強調應從前端提高刑責、中端加快列管、後端強化校園防毒教育三道防線著手。

李坤城 立法委員

  • 建議借鏡韓國建立涵蓋數百種管制藥物與新興毒品之鑑定篩檢資料庫與清單,以縮短新興毒品與藥駕之認定與空窗期。
  • 關注拒絕毒測僅受行政裁罰之處罰力度是否過低,建議檢視有無補足刑事責任或加重之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支持於第三十三條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毒品採驗方式之一,以提升檢驗彈性與執行效能。
  • 對於提高製造販賣刑責、再犯加重、增訂毒駕加重結果犯等提案,認為涉及重複評價、罪刑相當或實務舉證因果關係困難,建議審慎研議。
  • 說明依托咪酯類毒品已於115年6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檢警會持續透過六大緝毒系統與預警平臺加強溯源查緝。

馬士元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內政部贊同行政院版增訂唾液採驗之修法,認為有助第一線警政人員及早發現涉毒人員、防制毒駕危害。
  • 警政署已全面導入唾液毒品快篩並購置試劑,將持續配合法務部研修相關作業要點。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強調司法院重視社會安全與程序效率,針對撤銷發回案件內部已有儘速裁定之提醒機制,並會將委員寶貴意見帶回研議改進。

相關後續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156302
卷/期/冊
115/63/2
發布日期
2026-08-0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