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15
LawTrace 法律歷程:菸害防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會議聚焦於加強類菸品(電子煙)的源頭刑罰管制、將持有類菸品納入行政罰、強化網際網路平臺管理義務、提高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警示圖文面積,以及防制新興毒品依托咪酯與電子煙綁定等關鍵議題。經逐條討論,多數條文達成共識或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關鍵條文保留並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全面封鎖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產業鏈,並加強防制電子煙成為新興毒品依托咪酯等載具之公共安全風險。
- 針對網際網路違法菸品資訊傳播迅速之特性,強化網路業者管理義務、資料保留責任及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
相關爭議
- 專供外銷之指定菸品是否豁免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陳超明委員提案認為應落實內外銷分流以提升臺灣產業競爭力;林淑芬委員與石崇良部長則憂心恐增加走私回流及擴大菸品危害風險。
- 網際網路業者之注意義務與管理責任:行政院版本要求業者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部分委員與官員對於義務標準、具體作為及跨境執行可行性提出討論與修正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子煙多以零組件進口至國內組裝,規避現行菸害防制法規範。
- 建議應將水菸及其組合元件納入菸害防制法之管制範圍,以防止校園周邊及網路行銷水菸造成毒品濫用。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持有電子煙納入行政罰,並沒收銷毀違禁品。
- 主張對意圖營利製造、輸入、販賣或供應者課予刑事責任。
- 要求規範網路平臺業者有移除違法資訊及提供個資之義務。
盧縣一 立法委員
- 主張明定防堵菸商利用減害文字進行政策干預與行銷。
- 建議主管機關須提供原住民族語在地化宣導以落實原鄉資訊平權,並對原鄉地區微型經營者予以寬貸。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專供外銷之指定菸品免經國內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以提升臺灣產業競爭力。
- 強調應給予本土產業公平的海外競爭機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放寬專供外銷之指定菸品,認為不應扶植並擴大致命性的一級致癌物產業。
- 主張應以消滅菸草產業與促進國民健康為終極目標。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現行 50% 提高至 85%,以加強衛教宣導並與國際接軌。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提高至 85%,有效減少菸品誘引效果。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電子煙已深度綁定新興毒品依托咪酯,要求第一線執法與警政單位須針對查獲之疑似電子煙即時採取快篩或唾液採驗等積極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重點包含全面落實源頭嚇阻、將製造與輸入類菸品行為處以刑事責任。
- 說明新增禁止持有類菸品與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並納入行政罰與沒入條款。
- 表示針對網際網路業者規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屏蔽措施,以斷絕不法傳播。
沈靜芬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說明水菸之菸草本屬菸品,其周邊器物已受現行廣告促銷規範,暫不於第三條增訂新定義。
- 針對網際網路平臺管理與資料保存期限等條文提出行政院版本之配套與執行考量。
汪南均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刑法與行政罰上對於「持有」主觀意圖與客觀管領事實之認定標準。
- 說明行政院已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唾液採驗,以提升第一線執法效能。
吳副處長宜倫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處長
- 說明網際網路業者類別與技術能力有所差異,支持院版針對業者類型進行差異化規範與二個工作日內移除之時效。
相關後續
- 第九條修正通過:增訂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之外包裝須比照辦理,並將警示圖文面積提高至 85%。
- 第十五條經修正通過: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
-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等條文先行保留,交由黨團協商持續溝通。
- 通過有關第一線執法人員及教師辨識查緝標準作業程序(SOP)及加味菸管制等 3 項附帶決議。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6302
- 卷/期/冊
- 115/63/2
- 發布日期
- 2026-08-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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