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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適用對象擴大與代孕脫鉤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16

LawTrace 法律歷程:人工生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會中透過表決決議將具高度爭議的代孕生殖脫鉤,優先處理具高度社會共識、擴大適用至單身女性與同性伴侶之條文。逐條審查過程中,針對主管機關定義、名詞定義、人工生殖機構管理與非捐贈目的之生殖細胞冷凍儲存等規範進行激辯,並對子兒子最佳利益評估及性別平等意識等議題達成修正共識。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黨團擬具「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等21案

核心議題

  • 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是否擴大至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
  • 代孕生殖是否納入本次修法範圍及脫鉤處理。

相關爭議

  • 代孕生殖是否應與人工生殖法擴大適用對象脫鉤:部分委員與民間團體主張代孕涉及人倫、婦女身體商品化、兒童最佳利益與商業剝削等高度爭議,應優先處理社會共識較高的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適用人工生殖;民眾黨團及代孕推動者則強烈反對脫鉤,認為應一併解決不孕夫妻之代孕需求。
  • 單身女性人工生殖資格限制:行政院原版針對單身女性設有五年內每年居住183天等限制,遭多位委員質疑涉嫌單身歧視與不當差別待遇。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強調今日會議先行脫鉤處理,審查不涉及代理孕母的相關版本,以回應社會高度期待。
  • 主張人工生殖制度應確保子女最佳利益,評估機制不應建立在對特定身分的預設上。
  • 建議評估機構不得與人工生殖機構同機構或互相隸屬,並落實利益迴避。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批評將代孕脫鉤是剝奪不孕症夫妻及先天無子宮等病患的生育權。
  • 強調所提代孕版本設有醫療、法律、經濟及親權四道嚴格防線,並非草率開放。
  • 質疑現行捐精與生殖細胞管理缺乏有效追蹤與管理機制。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認為將單身及同性伴侶與代孕需求脫鉤,將使部分有代孕需求的人遭到丟包與漠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代孕涉及婦女與兒童人權侵害及商品化風險,為社會高度爭議議題,應優先處理各黨派高度共識之單身及女同適用部分。
  • 提案增訂未滿十八歲不得非以捐贈為目的冷凍儲存生殖細胞,但因醫療因素者不在此限。

黃捷 立法委員

  • 指出代理孕母涉及使用他人身體、商業剝削及兒童權益等複雜問題,應與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之生育自主權脫鉤。
  • 建議修正相關用語,改以中性名詞取代分裂或歧視性用語。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強調代孕無法以「生育自主」涵蓋,且兒少最佳利益及弱勢女性剝削等問題在缺乏共識前不應貿然通過。
  • 呼籲評估機制應對所有家庭一體適用,避免歧視並建立申訴與第三方監督機制。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支持具高度社會共識之單身女性及女性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先行修法,代孕因涉及多重風險應脫鉤處理。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女性因法律限制無法使用自己的卵子,呼籲不應讓有共識的修法進程再次遭到延宕。

范雲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行政院版針對單身女性居住天數的限制,避免形成單身歧視。
  • 主張評估單位應具備專業資格並避免利益衝突。

陳培瑜 立法委員

  • 質疑子女最佳利益評估標準過於抽象,若缺乏明確規範可能導致階級或價值偏見的歧視。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 說明無子宮女性在目前科學技術上尚無法透過醫療技術使其懷孕分娩。
  • 同意將第八條評估機構及人員規範加入應具多元性別意識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同意刪除立法說明中關於單身女性照顧能力及長工時等可能具歧視疑慮的文字。

沈靜芬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說明第二條主管機關定義及第三條將適用對象修正為夫妻、女同性雙方及單身女性。
  • 說明第十一條將捐贈生殖細胞年齡修正為男性與女性皆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 針對生殖細胞捐贈與管理辦法及通報機制進行說明與回應。

郭躍民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表示司法院尊重行政院版有關擴大適用對象之政策方向,並提醒法規適用與用語之一致性。

潘營忠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完成結婚登記者即可成立相關身分關係,內政部尊重衛福部看法。

相關後續

  • 表決通過將代孕相關條文與本次修法脫鉤,優先審查擴大適用至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之條文。
  • 第二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經逐條討論與表決,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八條修正增訂評估機構及人員應具多元性別意識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 第九條增訂醫療機構應申請許可始得實施非以捐贈為目的之生殖細胞冷凍儲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與公布結果。
  • 第十一條將捐贈生殖細胞年齡限制調整為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原始資料

公報
1156401
卷/期/冊
115/64/1
發布日期
2026-08-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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