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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文委員會審查教師解聘與考核辦法,聚焦校事會議制度爭議與退回重訂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2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函送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案。朝野立委針對校事會議是否涉及違法審查、校園濫訴現象及教師權益保障展開激烈辯論。最終經表決通過將相關辦法退回教育部更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且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條文案

核心議題

  • 檢視校事會議相關辦法的合法性及是否超越母法授權範圍。
  • 探討校事會議制度是否衍生校園濫訴與教師防禦性教學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程序合法性爭議:部分委員認為提案未明確指出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之處,若直接要求更正將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並創下惡例;另一派委員則主張依過去前例及辦法存在實質疑義與引用錯誤,有權利與必要將其退回重訂。
  • 校園管教與教師權益平衡:藍營委員強調校事會議造成教師遭受頻繁投訴與調查凌虐,嚴重影響教權與學生受教權;綠營委員則主張應給予教育部時間改善現行機制,不應未經充分理性討論即強行表決整包退回。

立法委員發言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指出校事會議制度已讓校園陷入大投訴與大濫訴時代,導致教師被迫採取防禦性教學。
  • 批評現行制度調查人員多缺乏法律背景且誤判頻傳,造成師生三輸。
  • 強調教育部修法出現明確條次引用錯誤,主管機關介入個案權限啟動條件寫錯。
  • 主張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將校事會議相關辦法退回重訂。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批評提案文字粗糙且未指出行政命令具體違反或牴觸法律之處,強行表決是違法審查並將創下惡例。
  • 主張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應依循法定程序進行理性討論,而非直接將辦法退回。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質疑提案未提出具體違法論據,未符合負責任立委的審查標準。
  • 認為應給予教育部剛公布不到半年的新機制改善與檢視的時間,而非直接退回。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澄清本次審查目的是將辦法退回重訂而非消滅校事會議。
  • 指出解聘辦法已超過母法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授權範圍。

伍麗華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制人員與教育部具體說明行政命令究竟違反、變更或牴觸哪一條法律。
  • 主張行政命令審查不能針對個別條文,必須先釐清違法之處才能繼續議決。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院本就有退回行政命令的權力,且校事會議相關辦法確實掏空教權。
  • 建議停止討論並盡快針對辦法退回案進行表決。

徐巧芯 立法委員

  • 強調校事會議審查刻不容緩,拖延會持續傷害教師管教權與學生受教權。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指出數據下降是因為老師選擇不管教而非制度改善,建議停止討論並讓教育部重新修正辦法。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辦法在程序分流上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且地方與教育部持續在蒐集意見改進,不應直接表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審查完竣,通過決議請教育部更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提報院會討論並通知教育部更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條文案審查完竣,照案通過,請教育部更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提報院會討論並通知教育部更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6701
卷/期/冊
115/67/1
發布日期
2026-08-1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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