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聚焦餐費補助、營養師人力與食安管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校午餐及營養促進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繼續審查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朝野立委與教育部針對飲食教育目標、餐費補助財源、營養師人力配置比例、廚務與午餐執行秘書專職化、食材登錄與食安通報等核心議題展開激烈討論。部分條文照部版或修正動議通過,其餘關鍵條文如經費補助與人力配置因涉財政與實務運作而保留,全案經表決後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等相關議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跨黨派委員與行政院所提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專法草案。
- 聚焦於飲食教育目標設定、中央與地方財源補助、校園營養師人力配置及食安衛生管理等核心制度。
相關爭議
- 營養師配置門檻與人力負擔:朝野立委主張應依學生人數或班級數增置營養師以確保食安;教育部則回應因各縣市財政與學校規模差異大,強制規定將大幅增加人事經費與窒礙難行。
- 午餐執行秘書與廚務人員身分:立委呼籲執行秘書應專職化或給予減授課補償;教育部強調專任恐衍生寒暑假無供餐之空轉問題,需由地方因地制宜。
- 校園食安通報與稽查層級:針對突發食安事件與問題油品,立委要求強化跨部會及衛生主管機關之強制通報與下架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吳沛憶 立法委員
- 質疑臨時變更議程的程序正當性,呼籲應給予行政部門與委員充分準備時間。
- 關心食農教育法與本專法之間是否會產生疊床架屋的問題。
- 建議教育部針對營養師配置與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執行細節與衛福部對齊。
范雲 立法委員
- 批評臨時變更下午議程且動用表決停止討論的做法,損害立委權益與委員會理性討論傳統。
- 強調推動營養午餐專法必須考量財劃法未明之下的中央與地方經費分工及誰來買單的問題。
- 肯定草案中納入惜食及多元飲食文化等面向。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主張針對問題油品及食安事件,應於法案中明確規範供應廠商之通報、下架與隔離保管義務。
- 強調參考日本經驗,地產地消、惜食教育及營養午餐專法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建議飲食教育應融入在地飲食文化及認識多元文化。
- 認為廚房設備修繕及經費補助應考量資源永續與環境安全。
- 主張營養師配置應以學生人數為單位,並確保學校現場的實況聲音能被表達。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飲食教育目標中增加食農教育、減少食物浪費及地產地消等概念。
- 強力主張中央補助項目應明確納入餐費、國產可溯源食材、廚房設備及營養師等必要支持人力與措施。
- 主張應在法條中明定學校與主管機關應設置現職學校營養師代表。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支持落實惜食教育,並認為學校應配置足夠營養師以協助食材登錄與食安把關。
- 批評反對黨委員出國考察與自身雙標問題,並呼籲聚焦法案實質討論。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預算補助應精準挹注偏遠與弱勢學生以落實平權,避免齊頭式平等補貼資源豐富縣市。
- 主張中央諮詢會與學校午餐會議應納入家長及學生代表以確保資訊透明。
伍麗華Saidhai 立法委員
- 建議設立飲食教育專科教室,將健康飲食與剩食減量落實於課程設計。
- 關注原住民族地區傳統作物進入校園與地產地消之需求。
- 要求明確規範營養師與廚工之勞動條件與最低安全基準。
蔡春綢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飲食教育具體化,加入認識在地農漁畜產業與地產地消。
- 主張學校午餐執行秘書應專職化或由職員兼任,避免加重老師行政負擔。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認為過去未明確訂定廚工與營養師配置標準,導致學校負擔沉重。
- 呼籲法案通過後各單位應儘速研擬相關人力與勞動保障配置。
相關人員回應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說明第五條與第六條的飲食教育與推動機制已與地方及專家充分溝通,呼籲避免過度外加主題造成現場老師負擔。
- 說明第九條涉及中央對地方財政補助與多項經費移列,建議授權訂定辦法保留操作彈性。
- 針對營養師人力配置回應指出,若全面強制設置將大幅增加地方財政負擔(預計增加數十億元),且各縣市規模差異大,建議予以彈性空間。
- 說明學校午餐執行秘書若改為專任,將面臨寒暑假無供餐卻需到校之實務困境。
鄭乃文 教育部
- 說明學校午餐法通過後相關子法將依法於期限內完成,並指出部分現行條文與學校衛生法之對應關係。
周簡任技正珮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說明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食安法第七條及第四十一條已明定自主通報、下架回收及主管機關封存之權責,無須重複規範。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1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等條文,經討論與修正後通過。
- 第九條(餐費與經費補助)、第十一條(中央諮詢會成員)、第十二條(地方推動會成員)、第十四條(營養師設置)、第十五條(執行秘書與廚務人員)、第十六條(食材與營養基準)、第二十條(資訊公開平臺)及第二十二條(獎懲與責任)等條文因涉重大權責與經費爭議予以保留。
- 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羅廷瑋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6701
- 卷/期/冊
- 115/67/1
- 發布日期
- 2026-08-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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