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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農發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29

LawTrace 法律歷程: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修正草案,針對農地填土質審查、天然災害定義、違規開發裁處及罰金上限調整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與朝野協商。多項條文獲得共識照案通過或調整修正,部分關鍵條文保留送院會或黨團協商,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條文亦納入修正與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農地填土之土壤質地與適用規範的合理性。
  • 農業天然災害定義及野生動物危害救助機制的法制化。

相關爭議

  • 農地填土規範若納入母法是否會過於僵化,且影響魚塭或農路等非種植作物的農業設施使用彈性。
  • 天然災害救助範疇是否應納入野生動物及保育類動物造成的農損,以及地方政府與基層公所的實際執行與認定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將所有農業用地統統限制使用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會造成魚塭走道或農路等非種植作物的農業設施使用困難。
  • 指出災防法的災害類型與農業部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的項目不盡相同,應檢討並釐清母法與子法規範間的落差。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天然災害種類及野生動物造成的災損明確定義於母法中,給予執法人員法源依據,以保障農民權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南北對於地下室挖出之土方認定標準不一,導致基層無所遵循。
  • 認為野生動物造成農損的情形確實存在,應予正視並納入救助規範。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天然災害與相關救助認定提升至法律位階,避免每次向行政部門建議皆因限縮於子法而窒礙難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動物造成的農損,應以農損損害程度來訂定統一標準,使地方公所有所依歸。
  • 要求現金救助標準應隨著農業生產成本進行定期調整與明文化。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說明農業部同意將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之版本。
  • 表示將填土規範或天然災害定義直接寫死在母法中會缺乏彈性,建議維持在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中處理。
  • 承諾將針對施行細則及野生動物危害救助的認定標準進行檢討,並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

曾義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簡任正工程司

  • 說明營建剩餘土石方依來源包含建築、公共或管線工程,並分為B1至B7等不同種類,涵蓋表土、黏土、砂石與岩塊等範疇。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照案通過。
  • 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農業部承諾於一個月內提出施行細則檢討方案。
  • 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五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擅自開發之行為責任與罰則。
  • 水土保持違規罰金上限之調整與行政罰、刑罰之搭配。

相關爭議

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的限期改正對象,以及在找不到違規行為人時,地主是否應負起最終改善與代履行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限期改正的執行標準與地方政府的裁量空間,並指出找不到違規行為人時應由地主負責後續改善。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農業部部長

  • 支持將未合法使用權納入裁處及費用負擔,並支持提高罰金上限但不訂下限。

吳芙蓉 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處長

  • 說明第二十三條增訂「違規行為人」以採行為責任,並明定無法尋得違規行為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改正。
  • 指出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條及行政執行法,主管機關可進行代履行並向義務人求償。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提醒水土保持法修法若涉及刑事罰則與行政裁罰的競合問題,應注意構成要件的一致性與適用範圍。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照委員萬美玲等17人、林岱樺等18人提案通過。
  • 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照洪毓祥等4人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保障與借名登記處理。
  • 違規使用山坡地之罰金上限提高與罰則修正。

相關爭議

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無效及事後查核、行政處分之規範,是否適宜全數納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借名登記明定為無效,並強化行政部門事前查核與事後塗銷登記之權限。
  • 建議政府承受私有原保地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保留地不限於山坡地範圍,若將全面性的原保地規範納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可能在法體例及其他非山坡地原保地上產生適用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謝亞杰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說明原民會認同杜絕借名登記之意旨,並建議在承受私有原保地價值計算基準中增列不動產估價公會查估高於該基準者不在此限之但書。
  • 指出原民會已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報院審議,從專法處理原保地範圍會比依附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更為妥適。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照案或修正通過。
  • 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照再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十七條照鄭天財等3人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156801
卷/期/冊
115/68/1
發布日期
2026-08-2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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