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29
LawTrace 法律歷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特定人員採驗檢體種類是否增列唾液進行討論。法務部支持行政院版本增列唾液檢驗以提升即時行政管理效能,而委員則就擴大採驗毛髮等工具及人權保障激發熱烈討論。經審議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修正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與擴大特定人員之採驗方式。
- 兼顧行政管理需求與受檢者基本人權之保障。
相關爭議
採驗檢體範圍是否應擴及毛髮:部分委員主張增列毛髮檢驗以延長追溯期並防止規避;法務部則認為毛髮檢驗程序繁複、耗時且涉高度干預人格權,不符行政預防之即時性目的。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除尿液及唾液外,應一併將毛髮納入法定毒品檢測方式以發揮長效追溯力。
- 認為毛髮檢驗能有效防範受檢者刻意透過排尿期規避查驗。
- 建議給予主管機關更多元之檢驗選項以提升毒品防制成效。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支持透過多元檢測方式將事實查明。
- 關注快篩試劑可能產生的偽陽性問題,並強調應建立後續之救濟與補償機制。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擔憂增加毛髮等檢驗方式可能拉長檢驗時間,進而影響受檢者的生計或在現場引起衝突。
范雲 立法委員
- 強調檢測與源頭管制同樣重要,支持採行非侵入性且能快速檢驗出爐的唾液檢測。
相關人員回應
黃謀信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三十三條之採驗屬行政管理與預防目的,非犯罪偵查,應以即時性與便利性為主。
- 指出唾液與尿液具備快篩機制,可即時得知結果,符合行政管理需求。
- 強調毛髮檢驗耗時較長且對人權干預較深,不宜作為行政即時預防之手段。
許嘉倩 教育部副司長
- 表示唾液快篩準確度高且適合在校園實施,至於毛髮檢驗工具與實務可行性尚需與專業單位討論。
相關後續
-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針對防制兒少透過網路接觸毒品及令業者移除貼文或停止解析之附帶決議1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公務人員考績法全面翻修之適當性與程序完整性。
-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制之劃分及院際權限爭議。
相關爭議
考績懲處與司法懲戒之競合:司法院認為草案將免職及降敘等處分交由行政機關決定並封鎖懲戒程序,恐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83號等解釋與憲法保障;銓敘部則強調此屬立法政策,並無違憲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指出考績法修正幅度達30條屬大翻修,且基層與司法院皆有不同意見。
- 提案建議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先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與基層聲音後再進行逐條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施能傑 銓敘部部長
- 說明修法係為落實111年憲判字第9號意旨,避免雙重負擔,並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管理工具。
- 表示修法前已透過網路問卷徵詢公務同仁意見,多數表達贊成或無意見。
程怡怡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指出降級、減俸及免除職務涉及公務員身分與俸級保障,依釋字第483號應經司法懲戒。
- 批評草案封鎖司法懲戒程序且缺乏相當於懲戒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恐有違憲疑慮。
相關後續
本案討論事項第二項(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並評估舉辦公聽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6801
- 卷/期/冊
- 115/68/1
- 發布日期
- 2026-08-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