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電子競技運動發展相關法案:聚焦專法設立之必要性與跨部會權責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30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等案,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針對是否該為單一運動項目設立專法展開激烈討論。反對立專法的委員認為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與《國民體育法》已具備足夠法源與輔導機制,另立專法恐造成法律位階錯置與資源排擠;支持立法的委員則強調電競具備跨部會特性與私人遊戲發行商的獨特性質,需專法來強化跨部會分工與選手權益保障。運動部明確表示不支持設立專法,但承諾透過行政命令及數位科技運動輔導機制持續精進。最終會議通過民進黨團之散會動議,全案停止討論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及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子競技運動促進法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檢視現行運動法規是否足以因應電子競技運動與產業的發展需求。
- 探討是否應針對電子競技單一項目制定專法或基本法以健全跨部會治理。
相關爭議
- 專法設立之必要性與疊床架屋疑慮:反對者認為電競已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另立專法會破壞法制嚴謹性並排擠其他運動資源;支持者則認為現行法規無法全面涵蓋電競特有的遊戲授權、伺服器、帳號及跨部會分工等問題。
- 行政部門的政策工具與主管機關權責:行政單位主張透過現有法源與未來研議的電競產業白皮書與輔導辦法即可提供即時彈性協助,毋需透過立法綁定。
立法委員發言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認為對單一運動項目制定基本法會破壞頂層法制的嚴謹性,並有疊床架屋之嫌。
- 指出電競產業鏈多元,應由運動部積極召開跨部會會議檢討現行制度,而非立專法。
- 強調應檢視現有法令對勞動條件、薪資合約及未成年選手權益的保障。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指出從法理根本來看,基本法是跨領域最高層規範,為單一運動立基本法會造成體系嚴重錯置。
- 說明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將電競納入,並涵蓋輔導、獎助、人才培育及租稅優惠等。
- 憂心單獨立法將造成多頭馬車,割裂各部會既有的專業分工與專法網絡。
陳秀寳 立法委員
- 認為基本法定位在宣示國家重大方針,與偏向產業扶植的電競本質截然不同,恐導致運動法制碎片化。
- 主張透過運動部靈活的政策工具與行政命令進行調整,比形式上的法律框架更能給予即時支持。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聚焦於如何提供電競運動與產業發展更多規範及保障選手權益,名稱不一定要拘泥於基本法。
- 指出其他國家如韓國透過制定振興法成功帶動電競產業水準,顯示特定規範的必要性。
- 批評現行跨部會權責過於分散,各部會支援零散,應建立統整機制。
伍麗華 立法委員
- 擔憂單獨針對電競立專法會造成其他78個運動項目資源失衡與排擠效應。
- 建議運動部應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數位科技運動專章,將電競及新興數位科技運動一併納入規範。
蔡春綢 立法委員
- 肯定民眾黨團提案之促進法,認為現行分散工具尚未形成完整且可受監督的電競制度。
- 主張專法應以現行兩法為基礎,補足項目認定、賽事誠信、未成年人參與及跨部會協調等缺口。
- 建議落實既有法律能適用者繼續適用,電競特有缺口由專法補足,技術細節授權主管機關定期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李洋 運動部部長
- 明確表達運動部不支持設立電子競技運動專法或基本法。
- 說明現行《國民體育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已有足夠法源,將於明年編列3000萬元預算協助電競發展。
- 強調運動部會廣聽選手與專家意見,透過後續各種行政命令及數位科技運動輔導辦法來補足現行不足。
黃啟煌 運動部政務次長
- 說明運動部已於6月18日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並正積極規劃高中大專賽事與對外徵案。
- 指出已針對現行運產條例第八條授權,初步擬定數位科技運動輔導獎勵補助辦法草案並將召開座談會。
- 預計於今年年底前提出電競產業白皮書,引導民間與國發基金共同投入。
相關後續
- 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提出散會動議,經舉手表決,贊成者多數通過。
- 全案停止討論,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6901
- 卷/期/冊
- 115/69/1
- 發布日期
- 2026-08-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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