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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審查及相關食安議題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7-29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產假天數、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年齡、減少工時及就業保險給付等關鍵議題。多數條文因朝野與行政部門尚無共識而保留送朝野協商,部分條文與附帶決議達成共識通過。會中亦針對近期食品安全事件及相關專題報告進行檢討。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產假、產檢假、育嬰與育兒留職停薪假之適用年齡及減少工時等核心規範進行第二輪逐條審查。
  • 針對各界關注之少子女化因應對策與職場友善環境建立,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就相關修正條文進行攻防與協商。

相關爭議

  • 產假與產檢假天數調整:朝野委員主張將產假延長至14天或14週,產檢假延長至10天或正名為生產準備假;勞動部則考量小微企業人力調配與薪資給付狀況,提出產假12週之折衷版本。
  • 育嬰與育兒留職停薪適用年齡:委員主張將年齡上限放寬至8歲或搭配彈性育兒假因應低年級照顧需求;勞動部則以影響中小微企業排班與人力負擔為由,規劃維持6歲以下。
  • 減少工時與遠距工作規範:部分委員主張明定受僱者得申請減少工時或遠距工作;勞動部則建議採行獎勵及補助補助方案,避免強制規定對企業營運造成過大衝擊。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認為12週產假為可接受的折衷方案,並提醒若單方面延長產假可能強化新生兒照顧為女性責任之刻板印象。
  • 主張產檢假與陪產假、陪產檢假應一併提升天數,並指出育兒留職停薪及彈性假適用年齡應適度延長至8歲以符合國小低年級學童照顧需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7天產檢假絕對不足,高齡孕婦與偏鄉通勤面臨極大時間壓力,支持產檢假延長至10天。
  • 主張陪產假與陪產檢假應相互共用並大幅增加至18天,以鼓勵男性共同參與新生兒照顧分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產假天數落後國際勞工組織規範及OECD國家平均水準,主張產假應直上14週。
  • 堅持育兒假與減少工時等彈性措施應放寬至8歲,以提供家長在孩子面對疾病停課或低年級適應時更實質的支援。

牛煦庭 立法委員

  • 認為臺灣應採取最優解面對少子女化國安危機,主張產假應為14週、準備假為18天。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主張產假延長至14週,並將產檢假正名為生產準備假以納入產前課程需求。
  • 建議將育嬰留職期間延長至3年,並增加減少工時及遠距工作彈性選項。

相關人員回應

黃琦雅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我國產假給付為全薪,且考量國內近8成企業為5人以下小微企業,人力調配困難,整體政策推動需兼顧產業現況。
  • 補充說明育兒留職停薪與相關假別適用年齡規劃為6歲以下,主要考量照顧需求與中小微企業的承受能力。
  • 說明針對減少工時部分,勞動部正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獎勵補助計畫,透過經費支援與協助聘僱職代來降低企業衝擊。

洪申翰 勞動部部長

  • 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定義之產假與臺灣將假別拆分為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停的制度設計不盡相同。
  • 強調雖期盼制度大幅進步,但若大筆一揮強制規定,將對國內無數小微企業的排班與人力填補造成巨大衝擊與混亂。
  • 表示願意將遠距工作的概念納入減少工時的獎勵補助計畫中研議辦理。

相關後續

  • 第15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16條之2、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等條文均先行保留。
  • 第23條之1依行政院版本提案通過;第23條之2不予增訂。
  • 相關保留條文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

核心議題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進行連動修正,並針對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與是否增訂各類照顧、親職假津貼進行審查。

相關爭議

是否增訂各類津貼補助:部分委員主張增訂親職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及照護津貼;行政部門則認為不符合就業保險照顧失業與穩定就業的核心目的,且恐大幅增加保險費率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醒就業保險基金應嚴格遵循就業保險法立法精神與不得移作他用的規定,並要求勞動部針對基金用於促進就業及工作環境改善之範圍提出檢討報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正視超高齡社會下家庭照顧者的壓力,並增訂照顧津貼以落實照顧不離職政策。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認為因照顧家人導致離職屬於勞動市場的就業風險之一,應透過就業保險提供短期支持以維持勞工與職場的連結。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女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支持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由14天縮短為7天。
  • 說明增訂家庭照顧假津貼或照護津貼將對保險財務造成極大負擔,且與就業保險以無工作之所得替代原則不符,建議不予增訂。

相關後續

  • 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之2、第19條之3及第32條等條文保留。
  • 第20條與第25條修正通過。
  • 通過相關附帶決議,全案審查完竣並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6902
卷/期/冊
115/69/2
發布日期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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