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國發基金運作及離島稅賦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05
LawTrace 法律歷程: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所提條文進行討論,焦點包含國發基金管理機制、責任中心制度與負面表列規定,以及醫療法人是否適用租稅優惠等議題。行政部門就稅式支出評估及立法體例提出說明與考量,因條文仍具爭議且需進一步研議,全案尚未審查完竣,決定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檢討國家發展基金之管理機制、設置管理會與責任中心制度,並討論國發基金投資之負面表列限制。
相關爭議
- 是否將國發基金子法中之責任中心制度與相關管理規範提升至母法層次,引發法規體例是否疊床架屋之爭議。
- 國發基金針對虧損企業、中資企業及違規企業之負面表列限制是否合宜。
立法委員發言
洪毓祥 立法委員
- 說明民眾黨團提案將國發基金管理機制及責任中心制度明定於母法之必要性。
- 強調希望藉此強化國發基金管理之責任追蹤與財務管理功能。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營利事業適用的責任中心制度套用在以促進產業創新為目的的國家發展基金並不恰當。
- 批評在野黨將行政機關的施行細則全盤搬上母法並加入政黨推薦等規定,是干預行政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民眾黨團提案立意良善,旨在解決過去國發基金運用產生的問題。
- 支持透過法律明定管理機關與責任,以確保國家發展基金能真正達到產業創新目的。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代表關於將施行細則內容提升至母法在立法架構上是否會產生疊床架屋的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顯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國發會尊重黨團所提的文字修正與責任中心制度提議,後續會再進行通盤檢討。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指出相關收支保管辦法已有法律授權,若將法規命令內容直接移至母法中,可能會產生雙重規定的問題。
汪庭安 國家發展基金執行秘書
- 說明在修法溝通過程中曾向提案委員反映立法層次及子法已有相關規範的問題。
- 表示針對負面表列中限制企業虧損的字眼需再斟酌,因多數申請投資之新創初期尚未有盈餘。
相關後續
本案尚未審查完竣,主席裁示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探討將醫療法人與長照機構法人納入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可行性與稅式支出評估進度。
相關爭議
醫療法人及長照機構法人是否適用租稅優惠涉及衛福部及財政部權責,且稅式支出評估尚未完成,影響法案審查進度。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加快稅式支出評估作業進度,盼能提早於9月底完成,以利後續條文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何晉滄 經濟部政務次長
- 指出醫療法人與長照機構法人屬性與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差異較大,是否適用租稅優惠需請衛福部與財政部評估。
葉俊顯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國發會對於增訂第十條之三持肯定態度,但因涉及租稅減免需由衛福部辦理稅式支出評估。
念慈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技正
- 說明衛福部已於8月啟動法人投資抵減的稅式支出評估,因需委託專家且業務較陌生,預計初稿於年底完成、完整評估約需至明年初。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需持續進行並儘快完成稅式支出評估作業。
- 本案繼續列入聯席會議審查範圍,待評估完成後再行推進。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7101
- 卷/期/冊
- 115/71/1
- 發布日期
- 2026-08-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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