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05
LawTrace 法律歷程:能源管理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的「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會議針對能源定義、資訊公開、大用戶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罰則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朝野協商。最終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再修正動議通過,部分條文如增訂假訊息罰則則未予增訂。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涵蓋能源定義、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公開、大用戶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相關罰則之調整。
相關爭議
是否增訂散播國家能源供應假訊息之處罰條文:部分委員認為有必要嚇阻假訊息以維護能源安全與社會秩序,但亦有委員持反對意見認為其他法令已有規範且定義模糊,最終決議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質疑能源管理法中「熱能」定義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地熱能是否產生混淆。
- 認為針對不實謠言若每個法令都要增訂罰則並不妥當,其他法律本已有規範。
洪毓祥 立法委員
- 反對在法案中增訂散播假訊息之罰則,認為不需要且難以認定。
- 建議於第二十四條規範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不得執行相關檢查業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第十條契約容量及裝置容量等文字進行再修正以求明確。
- 主張參考其他重大民生法規,在法案中增訂故意散播影響國家能源供應不實謠言引發公眾恐慌的處罰機制。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增訂假訊息罰則是否各部門都要比照辦理,且母業本可依現行規定執行。
相關人員回應
吳志偉 經濟部能源署署長
- 說明能源管理法中的電能與熱能屬於二次能源,由一級能源轉換而來,熱能範圍較大。
- 建議加速折舊等規定回歸促產條例或現行子法執行,部分條文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支持邱議瑩委員等人提出之增訂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以遏止假訊息,並配合相關行為規範與罰則。
- 說明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已規範未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何晉滄 經濟部政務次長
- 針對假訊息罰則相關條文表示尊重委員會討論結果。
廖江憲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假訊息立法模式可分為單一條文或分列行為與罰則,目前國家法制上有刑事處罰及影響社會與經濟秩序之行政處罰兩種類型。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條照委員鍾佳濱、邱議瑩、邱志偉等人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 第三條之一、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刪除。
- 討論事項所列各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7101
- 卷/期/冊
- 115/71/1
- 發布日期
- 2026-08-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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