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法院組織法等5法案:聚焦書記官與法警職等調整及法庭秩序維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05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等5法案修正草案。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調高三等書記官及法警長等職務列等、放寬一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明確化法警執法權限及維安依據,並討論改採罰鍰先行的妨害法庭秩序處罰機制。朝野委員與官員針對法警職等是否一併調高、總員額限制及實務運作等議題進行詢答與深入討論。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
核心議題
- 司法人力長期短缺、書記官與法警工作過勞及流失問題。
- 法警執法權限與法院安全秩序維護機制的法制化。
相關爭議
- 法警職務列等是否應比照書記官一併調高至薦任第六職等:立委主張法警勤務繁重且面臨高風險,應調高職等以留住人才;銓敘部則認為跨列四個職等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且影響人事衡平,建議維持現狀。
- 司法院與行政院等機關總員額限制對司法人力配置的制約。
- 妨害法庭秩序處罰機制的妥適性:部分委員質疑直接以罰鍰或刑罰處罰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與言論表達。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宗憲 立法委員
- 主張將三等書記官職等從委任第四、五職等調高至薦任第六職等。
- 主張一、二等書記官占比從二分之一放寬至三分之二。
- 主張法警長、副法警長及基層法警皆應開放調高至薦任第六職等,並明確規範法警安檢、戒具、警械使用等執法權限。
翁曉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書記官及法警工作負擔因案件增加而日趨沉重,應透過調升職等與陞遷管道來改善工作環境。
- 提出將法警職等從現行委任第三至五職等往上提高到薦任第六職等。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地院與高院案量暴增、書記官離職率飆高,總員額法的限制形同魔咒,影響司法人力補充。
- 主張基層法警的職等應一併提升,並要求行政機關檢討書記官薪資待遇與工作環境。
沈發惠 立法委員
- 肯定書記官職等與薦任員額比例提高的大方向,並關切配套的刑事訴訟法修正進度以減輕書記官負擔。
- 詢問法院與檢察機關法警管理辦法分流的考量及妨害法庭秩序罰鍰系統的建置。
范雲 立法委員
- 關注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的合理調整義務在司法裁判實務上的落實與一致性。
- 要求司法院針對近年職場合理調整爭議判例進行系統性彙整及研析並納入法官教育訓練。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關於妨害法庭秩序命令的修法降低處罰門檻,恐對當事人言論與訴訟權造成過度限制。
- 反對司法院研議針對2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法官免寫判決書的修法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高金枝 司法院秘書長
- 感謝委員重視書記官與法警的工作環境、職等及陞遷管道。
- 說明司法院已積極推動書記官庶務工作委外及籌設電話中心,預計明年1月成立以減輕書記官負擔。
- 針對法警職等調整,表示當初因考試列等考量未納入基層法警,若立委支持調高則樂觀其成。
- 說明妨害法庭秩序改採罰鍰先行的目的是為了即時產生嚇阻效用。
懷敍 銓敘部政務次長
- 支持書記官職務列等調整及員額比例放寬,並建議明定為總員額的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表示法警職務若調整為跨列四個職等(委任第三至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不符,且恐衝擊其他職務衡平,建議法警維持現行第三至五職等。
- 針對法警留用規定及懲戒法院組織法條文體例提出修正建議。
張秋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 尊重銓敘部對於職務列等的職權說明及審議結果。
- 支持調增一、二等書記官占比,符合朝降低委任官等、充實薦任核心人力的方向。
- 說明政府近十年已持續增加司法及檢察機關員額,並透過調高專業加給與改善工作環境來協助基層。
張曉雯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贊同提高三等書記官職等及放寬一、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解決人力流失。
- 支持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職等並增訂分小隊辦事;至於法警職等列薦任第六職等則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職權。
- 指出法警執法若比照警察法規,因任務性質不同恐產生權限邊界混淆,建議再行研議。
相關後續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法案與相關委員提案均交由委員會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7101
- 卷/期/冊
- 115/71/1
- 發布日期
- 2026-08-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