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管理條例立法公聽會:聚焦平臺責任、費率與權責相符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10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管理條例」立法公聽會,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共同探討數位叫車平臺的法律定位、實質控制力、動態計價、抽成比例、事故與刑事責任等核心議題。會中針對應訂定專法抑或修訂現行公路法、平臺是否負擔實質雇主或連帶責任、演算法透明化及跨國平臺在地登記等事項展開深入討論,以期在保障消費者安全與駕駛權益的同時,兼顧產業創新與公平競爭。
討論事項一
審查「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管理條例」立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業者之獨立法律定位、實質控制力與跨國平臺在地登記規範。
- 檢視平臺之動態計價機制、抽成比例上限、駕駛人權益保障及事故與刑事責任分擔。
相關爭議
- 平臺法律定位與責任:部分代表主張平臺掌握派單、定價與停權等核心權力,應承擔相應之實質運輸管理與連帶責任;平臺業者則認為其屬資訊服務業,若被視為實質雇主且負無上限連帶責任,將與現行合作模式與駕駛自主性不符。
- 費率與抽成限制:駕駛與公會代表建議以法律明定平臺抽成比例上限(如 15%)及限制非常態加成之抽成;平臺業者則主張應透過市場自由機制決定,不宜以法律介入商業定價。
- 立法途徑選擇:部分專家與部會建議透過公路法現有架構修法增訂專章以具立法經濟性;亦有意見支持立專法以徹底解決新興態樣與舊法規之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健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叫車平臺掌握乘客定位、行銷、軌跡與支付等數位資訊,但在事故發生時卻往往僅主張為資訊媒合業者,責任歸屬不清。
- 強調多元計程車具大眾運輸性質與特許性質,其價格與動態定價應有合理的上限與規範,不能無限上漲。
- 主張建立包含事前預防、事中介入與事後追究的完整管理制度,以釐清平臺、車隊與駕駛間的責任灰色地帶。
相關人員回應
林國顯 交通部常務次長
- 表示將綜合評估修訂現行公路法或另立新法之可行性,並考量立法經濟性與有效性。
- 未來將進一步納入消費者及勞動團體等各界意見,持續匯集共識。
楊佳玲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 表示數發部未來將全力配合交通部的決策,並在數位平臺管理與資安議題上提供技術諮詢。
蕭旭東 經濟部商業署公司登記組組長
- 說明外國公司來臺設立分公司已有公司法第 370 條等相關規範,對於是否強制要求特定外國平臺設立分公司,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大院之判斷。
陳朝新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
- 建議明確釐清平臺駕駛是否比照現行計程車駕駛辦理執業登記,避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管理漏洞。
- 建議將平臺行銷軌跡與派單數據之保存期限由 6 個月延長至 1年以上,以利重大及複合性刑事案件偵辦。
- 建議增訂平臺業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調取數據,並建立 24 小時即時調取專責窗口。
楊石宇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 贊同強制國外平臺業者於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並指派代表,有助於刑事調查與真實發現。
- 指出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原則與釋字第 687 號解釋,平臺若無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不宜因平臺身分對駕駛犯罪負刑事連帶責任。
- 針對是否以專法明定平臺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事涉消費者權益與產業發展,尊重主管機關政策判斷。
吳銘修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依財政紀律法規定,新設基金必須具備政府既有收入以外新增且適足之財源,若以徵收數位服務捐作為基金來源,需評估其財源長期穩定性與設置必要性。
林美慧 財政部賦稅署消費稅組專門委員
- 認為平臺提供服務取得代價屬銷售勞務行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已明定稅籍登記與報繳事項,無須於本條例另訂。
許根魁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 表示駕駛員狀況與外送員不同,交通部已有成熟規範,勞動部可適時提供工會名單以協助保障駕駛權益。
相關後續
- 所有出席人員與機關代表之發言及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另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貴賓參閱。
- 後續將針對平臺管理責任、費率規範及立法途徑進行實質審查與研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7102
- 卷/期/冊
- 115/71/2
- 發布日期
- 2026-08-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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