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12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校衛生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校園心理健康教育、多元生理用品提供、聽力保健、禁菸與電子煙管制及校園食品安全等議題。朝野立委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行政部門亦就執行量能與法規衡平性進行說明。經逐條討論,多數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部分涉食安與查核頻率之條文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學校衛生法中學校衛生委員會組成、生理用品與月經教育、聽力保健、心理健康教育、校園物品管理、菸害防制及校園午餐食材等條文進行逐條審查。
相關爭議
- 針對第二十二條抽查頻率是否由每學年增為每學期,考量地方政府與學校之行政與稽查量能,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關於校園膳食食材與特定物質之禁止規定,考量法規衡平性與避免掛一漏萬,決議保留送院會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羅廷瑋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相關課程。
- 主張強化教師心理健康知能,主管機關得薦送教師參加相關課程進修。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為學校衛生委員會應納入心理健康專業。
- 主張心理健康教育應以自我覺察及早期發現預防機制為重點。
- 建議教師進修採彈性參與,不增加強制負擔。
羅智強 立法委員
- 指出近年青少年學生自殺與自傷人數大幅增加,心理健康風險急遽惡化。
- 主張將心理健康教育明文納入學校健康相關課程,協助學生面對壓力與調節情緒。
郭昱晴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備置多元生理用品供有需求學生使用,並加強相關宣導教育。
- 關注3C產品與耳機使用不當對學生聽力健康的危害,提倡聽力保健及異常追蹤機制。
林宜瑾 立法委員
- 支持校園提供免費多元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以破除污名。
- 建議在健康相關課程中增訂促進心理健康與成癮物質防治教育。
葉元之 立法委員
- 關注學生戴耳機導致聽力不良比率偏高,支持將聽力不良納入健康檢查與矯治。
- 主張菸害防制應明確納入電子煙及類菸品與尼古丁產製品。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兼顧法規衡平性,避免在母法對單一物質或項目做過於細項之針對性規範而掛一漏萬。
- 考量各級政府與學校稽查量能,主張第二十二條抽查頻率維持現行條文。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建議校園廁所與設施規劃應強化使用者經驗並蒐集學生意見,落實表意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素艶 教育部綜規司司長
- 同意學校衛生委員會增列心理健康等專業代表。
- 說明教育部將於母法落實協助各級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
- 表示聽力不良已列入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同意納入母法規定。
戴淑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 說明幼兒園護理人員配置已依幼照法規定辦理,建議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 考量地方政府稽查人力與學校量能,建議第二十二條抽查頻率維持每學年一次。
- 強調學校午餐契約範本已有嚴格之三章一Q與違約罰則規範。
蔡宜靜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 說明學生輔導法已有三級輔導機制與專責單位規定,第八條與第十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 第五條修正通過,學校衛生委員會增列心理健康等專業之學者專家代表。
- 第六條修正通過,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將聽力不良納入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之預防及矯治工作。
- 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修正通過,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包含心理健康教育,並規範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及心理健康課程進修。
- 第十九條與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增訂學校對影響健康之物品得適時輔導與管理,並將電子煙、類菸品納入校園全面禁菸與禁止販售範圍。
-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保留,送院會協商;其餘條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7201
- 卷/期/冊
- 115/72/1
- 發布日期
- 2026-09-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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