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與協商結論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17
LawTrace 法律歷程:遺產及贈與稅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6案。會議經詢答及朝野協商後,針對納稅義務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期限、分期繳納門檻及不動產抵押擔保等關鍵條文達成共識,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本或現行條文通過,其中第四十一條則採納賴士葆委員提案修正,全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等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
核心議題
配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實務需求,通盤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納稅義務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期繳納要件及不動產抵押擔保等規定。
相關爭議
第四十一條有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之擔保條件:賴士葆委員主張增列同意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之選項;財政部原建議維持現行規定,經討論後尊重委員提案獲致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主持會議並推進逐條協商程序,確認各條文之審查共識與後續處理方式。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針對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字眼進行質疑與確認,並表達同意行政院版本。
王世堅 立法委員
- 支持多項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認為放寬分期繳納條件對納稅人更為優惠。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於第四十一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得同意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增加納稅保證之選項。
相關人員回應
樓美鐘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第三十條已取消應納稅額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延期的限制,全面放寬且更為優惠。
- 針對第四十一條指出原條文已有提出確切納稅保證之規定,但對於增列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亦表示尊重委員意見。
陳勇勝 財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等條文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說明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原擬維持現行條文,並配合憲法法庭要求修正第十七條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
- 說明第五十一條配合稅捐稽徵法規定刪除重複之滯納金加徵規定。
相關後續
- 第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 第四十一條照賴士葆委員等26人提案修正通過,明定得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
- 本案1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157202
- 卷/期/冊
- 115/72/2
- 發布日期
- 2026-09-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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