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26-08-19

LawTrace 法律歷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8案,聚焦於源頭與製程管理、異常通報、產品追溯及跨部會應變機制。朝野立委就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業者自主檢驗、跨部會即時通報、指揮中心建置及原產地標示等議題展開深入討論。衛福部針對多項修正案回應並提出參採方向,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並責成行政部門於兩週內針對關鍵條文研擬具體修正版本。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擬具相關修正草案等58案

核心議題

  • 強化食品安全之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
  • 建構跨部會即時食安通報及聯繫機制,並增訂中央與地方食安指揮中心之成立要件。

相關爭議

  • 中央與地方指揮中心權責劃分:多位委員質疑若中央與地方皆可成立指揮中心,恐導致指揮系統混亂或疊床架屋;衛福部則強調是為因應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時統籌資源與設備調度之必要。
  • 業者自主管理與政府他律之界線:委員批評現行規範過分依賴業者自律與紙上作業,要求針對高風險、大宗原物料導入更嚴格的他律與強制逐批檢驗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月琴 立法委員

  • 提議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政府亦須主動稽查抽驗。
  • 主張食品業者應提出食安監測計畫,發現問題於24小時內通報。
  • 要求網路平臺限期移除違法食安資訊並保存資料。

王正旭 立法委員

  • 建議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應納入公共衛生領域專家及專業人員。
  • 主張加工食品除原產地外應標示前三名主要原料之原產地,以維護消費者知情權。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建置單一便利之全國違反食安查詢系統。

邱慧洳 立法委員

  • 主張提升食安辦功能,擴大各級政府採取之必要防止與管理措施範圍。
  • 要求加強食品雲功能並落實資訊公開機制。
  • 針對高風險食品應由每六個月檢驗改為逐批檢驗或縮短頻率。

廖偉翔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二條之二增訂指揮中心疊床架屋,且『重大』與『突發』要件模糊。
  • 認為現行第四條第五項已有相關授權,應避免行政層層把關導致卡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安處理應秉持一條鞭精神,中央應擔負指揮大腦與整合責任。
  • 質疑過去重大食安事件皆可運作,詢問此次增設指揮中心所缺少的實際功能為何。
  • 主張針對大宗原物料及高風險上游食品採取高密度監督與強制規範。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建議明確訂定中央啟動指揮中心之具體門檻,例如跨縣市流通、高風險污染物等。
  • 批評現行HACCP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流於紙上作業,應落實全面資訊公開上網。
  • 主張知悉異常或危害之虞不得以等待複驗為由延遲通報。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倡議全面導入GS1 Sunrise 2027二維條碼物聯網管理,實現自律公共化與全壽期監管。
  • 主張大宗物資應強制要求登載於二維條碼欄位中以利勾稽。

陳菁徽 立法委員

  • 提出應納入食品供應鏈風險分級概念,避免基層與業者負荷過重。
  • 建議建立綠色預通報機制,鼓勵業者自檢異常時主動通報並配合複驗回收。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強調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五大方向。
  • 指出設立指揮中心是為因應國內外重大或突發性食安事件時,能有明確授權以統籌人事物調度及檢驗資源。
  • 說明針對專家會議未知的程序外接觸已移請檢調調查,並支持於法條明定利益迴避原則。

姜至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第二條之二增訂之指揮中心授權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啟動要件與作業程序。
  • 回應委員對於通報時效與第三方檢驗之疑慮,並表示將持續研議精進子法規。

陳國軒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

  • 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輔導相關國際標準對接,若衛福部確認推廣物聯網二維條碼機制,經濟部可提供相關補助資源。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8案尚未審查完竣。
  • 責成行政部門於兩週內針對第七條、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等關鍵條文,綜合各委員意見研擬具體修正版本再行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157502
卷/期/冊
115/75/2
發布日期
2026-09-1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